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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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1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茂鑫:

本院执行的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谷子忠、冯志云、谷悦虎、张美荣、刘茂鑫、杨忠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0)内0602执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茂鑫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四区人民路北乌审街东侧国兴小区商业楼6层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21102331号)。(2020)内0602执6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茂鑫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人民路北乌审街东侧国兴小区商业楼(四区)土地一处(宗地面积为: 97.92,土地证号为:2011.401-4-1770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二份,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刘生美、侯玉莲、王佳良、段维和:

本院在执行高海燕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9)内0602执恢519号执行通知书;(二)、(2019)内0602执恢519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19)内0602执恢5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佳良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3050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并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王佳良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四)、(2019)内0602执恢5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段维和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五)、(2019)内0602执恢5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段维和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内15600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并冻结被执行人段维和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戴永强、白云:

本院受理原告屈占雄诉被告戴永强、杜胜利、安琪、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4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4被告自2011年8月14日至2019年7月16日止,按照月息3%向原告支付利息285万元;上述金额共计385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4被告自2019年7月17日起按照月息3%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2020)内0602民初1027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355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安琪、单春梅、苏雅韬、戴亦田:

本院受理原告屈占雄诉被告安琪、单春梅、苏雅韬、戴亦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自2011年8月14日至2019年7月16日止,按照月息3%向原告支付利息199.5万元,上述费用共计269.5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自2019年7月17日起按照月息3%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魏晓峰:

本院受理原告贾化宝诉被告魏晓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魏晓峰偿还原告贾化宝剩余欠款18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魏晓峰偿还原告贾化宝以剩余欠款本金18000元为基准,从起诉之日起至欠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魏晓峰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0)内0602民初1166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任伟:

本院受理原告韩海霞诉被告任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任伟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偿还原告韩海霞借款本金8.3万元及利息(本金8.3万元X时间从起诉之日2019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二、驳回原告韩海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王勇、王海荣、张平元:

本院受理原告张巧梅诉被告王勇、王海荣、张平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月利率按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四倍计算)本息合计2496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从2019年5月1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的利息(月利率按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四倍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王海荣、张平元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651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刘建荣、刘立枫(曾用名:刘利峰)、刘汇枫(曾用名:刘慧峰)、刘致枫(曾用名:刘志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平诉刘建荣、刘立枫、刘汇枫、刘致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建荣、刘立枫(曾用名:刘利峰)偿还原告王平借款本金60万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刘汇枫、刘致枫在内蒙古珂维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后名称:内蒙古蒙林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高丽娟: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渊与被申请人高丽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财保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依法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高丽娟名下的位于东胜区天骄北路蒙欣花园2号楼2单元403室房屋(产权证号: 108246),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杨静: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康勇与被执行人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静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6222020612003727957)予以冻结。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13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领款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至(2016)内0602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一次性告知给被执行人杨静,不再另行发出公告予以通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李方圣、张艳梅:

本院受理的乔玲花申请执行李方圣、张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1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评估鉴定李方圣、张艳梅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维多利国际广场帝豪名都1号楼11层2单元1103室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5134199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5134200号),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选择评估鉴定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指挥中心领取选择评估鉴定机构通知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李忠仁、赵红叶: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草原风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忠仁、赵红叶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左中旗草原风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欠款68586元;二、被告李忠仁、赵红叶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草原风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月14日开始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至债务实际履行为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田宇:

本院受理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发诉你故意伤害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刑初2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晓春、王欢、田宇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发各项经济损失66631.99元[医疗费34247.35元+误工费26022.64元(104.93元×248天)+护理费3842元(113元×34天×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100元×34天)+营养费9400元(100元×94天)+鉴定费1720元-12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晓春、王欢、田宇互负连带责任。公告费40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晓春、王欢、田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王长明:

本院受理张良柱申请执行你与李海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本人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16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王长明名下林权证号为38066号,位于架玛吐镇前架玛吐村林地,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过户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梁立明:

本院受理杨秀娟、曲秀霞申请执行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本人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25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梁立明所有的许晓华名下的黑M A3797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绥化市宝通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黑M G551挂号金优牌重型仓栏式半挂车予以扣押二年;二、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过户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史增利:

本院受理原告孟凡文与被告史增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8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纪敏:

本院受理原告孟凡文与被告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8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霍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全堂与被告霍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李坚、刘荣枝: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银祥与被告李坚、刘荣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坚、刘荣枝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袁小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凤杰与被告袁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5民初10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辛霞、兰志强、李迎春、沈维兵: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752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辛霞、兰志强、李迎春、沈维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75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王英、张有斌、张玉莲、李玉英、蔺海彪、郭玉祥: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666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诉王英、张有斌、张玉莲、李玉英、蔺海彪、郭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66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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