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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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吴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伟、侯娟、吴海龙、王红锁、陶吉红、王俊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徐伟、侯娟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11.3‰计算至2019年2月23日止,从2019年2月24日起按月利率16.9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要求被告吴海龙、王俊青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四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对王红锁及陶吉红撤回起诉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二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吴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伟、侯娟、吴海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吴海龙、徐伟、侯娟对王红锁、陶吉红的借款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22日起至按月利率11.3‰计算至2018年12月23日止,从2018年12月24日起按月利率16.9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三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对王红锁及陶吉红撤回起诉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二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吴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海龙、徐伟、侯娟、王红锁、陶吉红、王俊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吴海龙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11.3‰计算至2019年2月23日止,从2019年2月24日起按月利率16.9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要求被告徐伟、侯娟、王俊青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四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对王红锁及陶吉红撤回起诉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二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马虎维(马虎威):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苏巧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5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武川县丰益隆农资有限公司: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郁俊平诉武川县丰益隆农资有限公司(2020)内0125民初40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武川县丰益隆农资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杨俊文:

本院受理原告赵来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周浩,张艳,刘爱军,黄晓玲: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749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周浩,张艳,刘爱军,黄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74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杨四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军与被告杨四良、吴绍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张君梅(张军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被告张君梅、刘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赵成义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申请人赵成义申请称,马启太系申请人舅舅,于2017年去世,马启太的妻子蒋淑兰于2018年去世,二人独生子马晓虎于2019年1月11日去世,马晓虎因身体原因一直未婚,马晓虎在其父母相继去世后,生活主要由赵成义照料。马启义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426019980130282626内余额33756.35元为无主财产。凡认为对该财产具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请认领,并提供具体联系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无人认领的,本院将判决认定该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所有。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贾慧芬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贾慧芬称,樊耀波于2016年1月3日落入黄河后一直下落不明,现已满四年。下落不明人樊耀波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樊耀波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樊耀波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樊耀波情况,向本院报告。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姬飞:

本院受理巴彦淖尔市众鑫源汽车维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71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代莫日根:

本院受理原告苏雅拉图诉被告代莫日根、白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刘尚坤:

本院受理原告李一峰诉被告刘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那仁达来:

本院受理原告白银壮诉被告那仁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苏伟:

本院受理姚瑞军诉苏伟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民初268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苏伟名下的蒙A9560V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5月19日至2023年5月1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苏伟:

本院受理韩东青、魏敏诉苏伟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25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苏伟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二环路名都和景小区7号楼1单元16层160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4月30日至2023年4月29日止);查封苏伟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广场一期Ⅱ项目1号楼4号楼4号楼1层4号楼148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娜音泰:

本院受理朴胜鑫诉娜音泰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5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娜音泰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中海蓝湾2-2号楼18层1单元180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5月14日至2023年5月13日止);查封苏伟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广场一期Ⅱ项目1号楼4号楼4号楼1层4号楼148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赵秀丽:

本院受理王德全申请执行赵秀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4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白永生:

本院受理吉利利申请执行白永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8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安春柳:

本院受理郭素珍申请执行安春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8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郭金和:

本院受理候斌申请执行郭金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0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南永和:

本院受理张玉林申请执行南永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1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史琦:

本院受理贾援林申请执行史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3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常粉团、董文栓: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常粉团、董文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常数团、董文栓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鄂尔多斯市福奈特洗染有限责任公司、王丽、石宏: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诉状主要内容: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请求撤销(2019)内0627民初124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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