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兴昌讯近日,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监督中发现罪犯赵某某未依法缴纳罚金,在案件排查时,赵某某向检察官提出减免罚金的申请。
赵某某2015年因贩卖毒品罪被五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在服刑期间,赵某某向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3000元。服刑二年半后,因多种疾病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官对赵某某的家庭进行走访,发现赵某某已83岁,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妻子代某某79岁,因病导致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生活困难,针对这样的情况,检察官请示检察长后,对赵某某申请减免罚金刑案立案审查。此后,五原县检察院依法向五原县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免除赵某某剩余罚金刑7000元。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检察建议采取“现场化、仪式化、公开化”的模式向五原县法院公开宣告送达,同时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监督。考虑到赵某某行动不便还有残疾,老伴需要照顾,检察官将公开宣告送达场所搬到了赵某某的家中,让检察建议起到更好警示教育效果,让人民群众能够感受到检察监督执法有力度,执行有温度。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