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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武川县鑫宇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武川县鑫宇物流有限公司(2020)内0125民初436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向你公司邮寄送达无果,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内蒙古兴业集团天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与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集团公司)、内蒙古兴业集团天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贺矿业公司)、吉兴业、李素华、吉兴军、白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初104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王林林: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樊素芳、弓兰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本公告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内蒙古成吉思汗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汉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广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唐老鸭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王栋、魏保珍:

高鹏飞、郝方强、李峰、王瑞清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624民终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4执4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结案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另向被执行人魏保珍送达(2020)内0624执416

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5号街坊房屋、冻结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018307588071账户、冻结中国银行1492095560645账户)、(2020)内0624执41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解除查封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5号街坊房屋、解除冻结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018307588071账户、解除冻结中国银行1492095560645账户)。向被执行人内蒙古成吉思汗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624执4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8100301220000000094482账户存款122304元)。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涛与你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刘小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兰与被执行人张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桂荣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1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刘桂荣的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扎那:

本院受理的原告齐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141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韩鹏志:

本院受理李艳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人民币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30日内,逾期将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3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索奇:

本院受理原告张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822民初8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0)内0822民初815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索奇偿还张强贷款96308元及利息(利息以96308元为基础,自2019年9月5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4月4日为1348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夏静:

本院受理原告那少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刘小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兰与被执行人张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对本院做出的(2020)内0602执异145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刘桂荣的《执行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为: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602执异145号执行裁定书;2、准予复议申请人参加分配。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包阿古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忠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忠厚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645元及2016年12月4日至2020年4月4日期间的利息7088.90元,合计15733.90元,2020年4月5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864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5月26日

李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世有与被告安志军、第三人李文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世有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关于在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内启用违法停车抓拍设备的通告

为了改善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内交通情况,规范停车秩序,加大路面管控力度,缓解交通拥堵现象,西乌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启用违法停车抓拍设备,具体抓拍路段如下:

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校园街(综合高中校门口),全长200米。

西乌旗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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