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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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李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李明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李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巩义才、蔡亚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巩义才、蔡亚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秦连平、德勒格日玛、伊布格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秦连平、德勒格日玛、伊布格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巴特尔、娜日苏:

本院受理原告敖嫩诉被告巴特尔、娜日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李涛、岳春娥:

本院受理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诉李翠玲、岳存在、岳春娥、李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55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原告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因不服(2019)内0102民初第5596号民事裁定书结果,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翠萍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郭浩:

本院受理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郭浩(2015)内证执字第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对被执行人郭浩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泰和小区2号楼2层7单元701号的房屋进行拍卖。现公告送达内济丰估字[2020]第005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即评估价为555939元,评估单价为10075元/平方米、(2019)内0102执恢447号之一拍卖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郭浩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泰和小区2号楼2层7单元701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08101578号)房屋、(2019)内0102执恢447号拍卖通知书即评估价为555939元,降价幅度为15%即472548元,一拍起拍价为472548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为70882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呼和浩特市翱翔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河北电信光缆有限公司诉呼和浩特市翱翔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电信光缆有限公司申请对呼和浩特市翱翔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乡一家村(土地证号为呼国用2000字第015号)的土地,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乡一家村(房产证号为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村000667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张军:

本院受理原告常辉诉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新区)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郭志慧、贾燕:

本院受理原告武邦郅与被告郭志慧、贾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802民初2095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郭志慧、贾燕:

本院受理原告武邦郅与被告郭志慧、贾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802民初2098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吴君(吴文俊):

本院受理原告龙淑萍诉被告吴君(吴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郭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巨博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周秋婷、雍爱萍(曾用名雍爱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惠珍诉被告呼和浩特铁路局房产管理所临河分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周秋林、周秋梅与你二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为答辩期、30内为举证期限,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陈朋江:

本院受理原告张凤兰与被告陈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783民初132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哈多河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李民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军与被告李民峰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783民初13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哈多河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段文龙:

本院受理魏敏诉段文龙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民初125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段文龙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金厦公寓综合楼2号楼1至2层7011.702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1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呼和浩特市诺民塔拉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纳阔巴音民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诺民塔拉商贸有限公司、哈斯德力格尔、斯钦高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6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张金森:

本院受理原告弓鑫诉被告张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王文宏:

本院受理原告王官政与被告王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928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26日

温望成、宇永、李占伟、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盛通煤炭贸易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大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小平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第三人温望成、宇永、李占伟、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盛通煤炭贸易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大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985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白灵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丰州路支行与被告白灵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12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26日

聂海涛:

本院受理宋金秋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23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被执行人聂海涛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路亿利傲东国际住宅小区C5号楼9至10层1单元902号房屋。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26日

王娜、王润绪:

本院受理闫用清申请执行王娜、王润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105执恢24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王润绪与梁爱桃共同所有的位于赛罕区双树商业街赛罕分局宿舍1号楼6层中单元东户,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8108220号、第2008108221号)及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26日

郭鑫:

本院受理内蒙古金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鑫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105执16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郭鑫所有的位于赛罕区世纪五路万豪名园小区G2号楼6层3单元602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26日

李朋:

本院受理二连市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名下房产予以评估,现向你送达评估报告、(2019)内2501执288之一号拍卖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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