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96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邹雪: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2408号原告温立民与被告邹雪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温立民要求:要求与被告邹雪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温立民负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1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通辽市聚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人办公,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38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通辽市聚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兴吐苏木白兴吐嘎查,产权证号:002-06,面积643.49平方米的房产,期限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通辽市聚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科左中旗白兴吐苏木白兴吐嘎查用于建造粮库的集体土地56亩使用权;三、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过户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张艳丽、罗雪松、张振虎:

本院受理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36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张艳丽,(共有人罗雪松)名下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烟灯吐大街北关明路东信合三期1#1单元502室,面积126.05平方米,产权证号为032-09117的房产,期限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罗雪松名下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面积68平方米,产权证号为1492的房产,期限三年;三、查封被执行人罗雪松名下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面积96.60平方米,产权证号为4902的房产,期限三年;四、查封被执行人罗雪松名下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平安大街西自来水公司南侧,面积609.58平方米,产权证号为06554的房产,期限三年;五、查封被执行人张振虎名下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面积91.30平方米,产权证号为2972的房产,期限三年;六、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过户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张红伟、于忠霖: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3554号原告邓立杰诉被告张宏伟、于忠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35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18)内0521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张宏伟”更正为“被告张红伟”。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李国有: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国俊诉你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韩马莲根:

本院已受理原告吴宝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韩马莲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吴宝连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24000元(20000元×2%×60个月,自2014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26日),合计44000元;二、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00元,由被告韩马莲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包铁柱:

本院已受理原告吴宝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包铁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吴宝连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7000元(10000元×2%×35个月,自2016年1月19日至2018年12月19日),合计17000元;二、案件受理费2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25元,由被告包铁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白香春:

本院已受理原告杨海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白香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海峰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1400元(10000元×2%×12个月-1000元,自2015年12月6日至2016年12月6日),合计11400元;二、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10元,由被告白香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李宝柱:

本院已受理原告杨海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李宝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海峰借款本金25800元,支付利息3192元(25800元×2%×12个月-3000元,自2016年1月28日至2017年1月28日),合计28992元;二、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李宝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白铁钢:

本院已受理原告杨海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白铁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海峰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400元(10000元×2%×12个月-2000元,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1日),合计10400元;二、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10元,由被告白铁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白铁旦、梁十月:

本院已受理原告杨海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白铁旦、梁十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海峰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4800元(20000元×2%×12个月,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合计24800元;二、案件受理费4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20元,由被告白铁旦、梁十月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高欣:

本院受理原告高月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魏安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70783.3元及利息、违约金。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刘文义:

本院受理原告夏福玉与被告刘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403民初11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原告要求你偿还欠款24000元及利息15120元;按每月480元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时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刘龙: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泰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24执恢71号案件执行通知书(要求你立即履行向鄂尔多斯泰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偿还欠款224570.47元及支付受理费4674元、保全费1644元、公告费560元)、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查封你名下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神华水岸国际商住小区30号楼2单元203室房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查封房屋内物品,逾期未腾空则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你自行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之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柳耀强:

本院受理王培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0)内0122民初4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田嫦娥、王生枝: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诉被告田嫦娥、王生枝、武加雄、赵润峰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通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康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诉被告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4民初767号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欣意(通辽)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原告通辽市华清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欣意(通辽)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通辽市华清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9)内0502民初804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通辽市华清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的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曹铁山:

本院受理(2019)内0502民初10350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前双井子社区顺达租赁站被告曹铁山、王宝山、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扎鲁特旗鑫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关长喜、关长福、关长林: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永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扎鲁特旗鑫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关长喜、关长福、关长林、王晓峰、唐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唐平申请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涉及唐平的签名是否是唐平本人的签名进行鉴定,现就鉴定问题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通知你方在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技术室就鉴定机构的选择及鉴定材料进行质证。逾期不到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将由你方自行承担。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梁福成、夏洪艳:

本院受理原告王刚诉被告梁福成、夏洪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谢国尧:

本院受理左九亮申请执行谢国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214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王怀德:

本院受理原告刘源诉被告王怀德、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4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王晓龙:

本院受理原告于明涵诉被告王晓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呼和浩特市丽山湖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高智强、内蒙古金蒙电力创建总公司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9)内0121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或者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