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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5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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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存玲:

本院受理原告太仆寺旗鑫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存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7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王灯宏:

本院受理原告李改生与被告王灯宏、王厚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内蒙古新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福义与被告内蒙古新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秀梅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魏希唐:

本院受理原告马志永诉你及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蒙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苏浩:

本院受理原告李涛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4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彭瑞光:

本院受理原告石云飞与你及内蒙古盛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4民初22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吴傅:

本院受理原告邬刚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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