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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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搏:

本院受理原告张亮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25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郭在和:

本院受理的郭奋斌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你名下有地号为040300152的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鄂国用(2007)字第4334号)。本案中已经查封并评估的你所有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乌珠尔路西第四居委会78栋6号房屋一处为该土地上唯一建筑。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4执1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前述土地,查封期限为2018年6月26日至2021年6月25日,并送达该土地价格评估报告书、房屋及土地拍卖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二局401室领取纸质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赵平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495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4日

月萍、苏日嘎拉图:

本院受理原告王宁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495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4日

金虎: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496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4日

永权:

本院受理原告包忠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496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4日

和希英贵:

本院受理原告照日格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496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4日

雷剑刚: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娜诉被告雷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在本院6楼22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王孟彬、李晓峰:

本院受理原告赵金达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主要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孟彬立即返还原告赵金达水泥货款168050元,利息从2011年8月起至起诉之日,共计109330元。2、判令被告李晓峰对被告王孟彬在本案中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贺荣华:

本院受理原告杨香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内0627财保33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贺荣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内容:对被申请人贺荣华在陕西省神木县尔林兔镇东葫芦素村的全部征地款予以冻结。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赫利祥:

本院受理准格尔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和刘瑛洁、童旭东、邱美华、王中熙、陈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8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在本院行政庭(附属楼一楼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张永清:

本院受理郝希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4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在本院民一庭(附属楼二楼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贾俊俊:

本院受理贾有仓诉贾俊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并定于8月19日在本院旗下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李燕莺:

本院受理申请人曹库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内0921执恢2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李燕莺在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李燕莺:

本院受理申请人曹库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7)内0921执1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李燕莺在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卓资县管理部的公积金存款209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杨丽哲:

本院受理原告安振琪与被告杨丽哲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内0502民初2676号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白斯琴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胡丽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邢恩利:

本院受理原告郝峥芳诉被告邢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邢恩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郝峥芳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19600元(计算至2018年1月21日),合计39600元,并支付以实际占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由被告邢恩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崔国付、周丽:

本院受理原告宁更龙诉崔国付、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崔国付、周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宁更龙借款本金76000元,支付利息18240元(计算至2018年2月7日),合计94240元,并支付以实际占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2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6元,由被告崔国付、周丽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梁绍连:

本院受理原告崔忠富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为普通程序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30日内,逾期将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B206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9日

张勇:

本院受理原告吴桂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张福庆: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胡佩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所在、云国清诉胡佩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薛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军诉被告薛海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樊占峰:

本院受理原告秦向宏与被告樊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陈亮:

本院受理原告秦向宏与被告陈亮、索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常建荣: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常建荣偿还原告张俊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9900元,并自2018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5%顺延计算利息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98元,由被告常建荣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9日

常建荣:

本院受理原告崔继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常建荣偿还原告崔继华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合计3600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常建荣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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