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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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吴丽华、郝呈慧:

本院受理原告李刚诉吴丽华、郝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2015判决书,判决:被告吴丽华、郝呈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刚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6900元(计算至2018年2月24日),合计26900元,并支付以实际占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8年2月25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由被告吴丽华、郝呈慧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王瑞光: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董帅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7)内0602执188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18年6月13日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你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镇西园路东、迎宾路北、团结小区9号楼2单元212室(房产证号:房权证2008字第24592)房产及座落于达拉特旗树镇金鹏路西平原街南团结小区9号楼(地号:26-D223-386,使用面积19.23平方米,使用权证号:达国用(2008)第002206号)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6月14日,买受人牛海波以300302.1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牛海波时起转移。】、结案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杜俊娥: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被招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扣划的保证金67737.9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屈明英:

本院受理原告刘继忠诉屈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屈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刘继忠欠款2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屈明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七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李朋林(曾用名李林):

本院审理的原告刘林奎与被告李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朋林偿还原告刘林奎借款本金5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28(民综七团队)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王少鹏: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少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02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89311.62元及89311.62元从2016年8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28(民综七团队)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郝芝、魏向华:

本院受理张利平申请诉前保全魏向华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本院(2018)内0602财保第21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魏向华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账号:6214670460007682772,冻结额度为69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1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张鑫:

本院受理原告何强诉你(2018)内0602民初22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张鑫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7月27日至给付之日止,利率为2分/月);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227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综合审判第五团队三楼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苏芳:

本院受理原告任永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标的:本金7.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起诉之日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按年息6%计算)】、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张二瑞:

本院受理原告武彦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161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欠款19万元整)、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白贵明、李美红:

本院受理原告孙明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白贵明、李美红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216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闫先锁、闫套伐:

本院受理原告苏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闫套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苏飞借款本金100万元、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2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二、被告闫先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闫套伐、闫先锁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张常在:

本院受理原告张常在与被告郝克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8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六号窗口领取判决书,渝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白云飞:

本院受理原告方美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被告白云飞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53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杨秀平:

本院受理原告方美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被告杨秀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王利飞、白秀灵、王润生、高小翠:

本院受理原告张晔诉被告王利飞、白秀灵、王润生、高小翠、刘二平、陈美花、乔玉福、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黄永爱:

本院受理的原告霍贵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王耀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瑞诉被告王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21民初4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耀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李瑞借款本金25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耀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侯永清:

关于原告陈丽丽诉被告韩英、侯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21民初5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永清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陈丽丽借款本金21万元、利息302800元及本金21万元从2017年12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丽丽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28元,由侯永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29日

王彪(132525196404210411):

本院受理靳利军与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21民初字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一直拒不履行,我院于2018年3月27日依法将你账户内的存款扣划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因你一直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21执10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给申请人靳利军发放案件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29日

鲍玉、郭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牛宇文诉被告鲍玉、郭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29日

杨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诉被告杨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29日

蔺新华、赵文:

本院受理原告苏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29日

李志强、杨小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29日

鄂尔多斯市元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宏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元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02民初571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王晓宏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元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3日签订的《商场商铺买卖合同》;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元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晓宏已支付的房屋购房款260000元;三、被告鄂尔多斯市元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晓宏支付利息3057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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