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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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邹德才: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75号原告管喜佳诉被告邹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德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管喜佳借款24800元;二、被告邹德才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管喜佳自2018年1月1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6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66元,由被告邹德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佟志成: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1958号原告韩沙拉诉被告佟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佟志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沙拉借款10000元;二、被告佟志成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韩沙拉自2016年1月3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75元,由被告佟志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吴景权: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1957号原告韩沙拉与被告吴景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景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沙拉借款10000元;二、被告吴景权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韩沙拉自2018年3月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75元,由被告吴景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方德明: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2402号原告刘进举诉被告方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方德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进举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方德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赵丙山: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2428号原告孙俊杰与被告赵丙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丙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俊杰借款本金2600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赵丙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张海山: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1914号原告王继龙与被告张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海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继龙借款本金26400元;二、被告张海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继龙借款利息14784元(26400元×0.02元/月×28个月,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止);三、驳回原告王继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3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继龙负担125元,被告负担104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王成:

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3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陈海林: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2301号原告李洪军诉被告陈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海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洪军借款25000元,支付利息8000元;二、被告陈海林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洪军自2018年4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洪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王巴拉喜: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2299号原告李洪军诉被告王巴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巴拉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洪军借款6250元,支付利息250元二、被告王巴拉喜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洪军自2018年3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洪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朱宝钢: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901号原告李小宽诉被告朱宝钢、朱百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宝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小宽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6600元;二、被告朱宝钢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小宽自2018年1月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朱百柱对被告朱宝钢所欠借款本金及应付利息负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闫勿日额: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1112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永杰综合超市诉被告闫勿日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闫勿日俄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永杰综合超市欠款2800元,支付利息4872元;二、被告闫勿日俄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永杰综合超市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给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门立刚、朱静: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1095号原告张岩诉被告门立刚、朱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门立刚、朱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岩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16200元;二、被告门立刚、朱静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岩自2018年1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曹命根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告赵铁明诉你、曹额日德木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各一份,本院判决:被告曹命根白乙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铁明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赵铁明撤回对被告曹额日德木吐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王宝全、李桂珍/陈义、张春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俊国诉王宝全、李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原告张长明诉陈义、张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俊国诉至法院:判令被告王宝全、李桂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600元。原告张长明诉至法院:判令被告陈义、张春艳偿还垫付款31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原告王俊国诉王宝全、李桂珍2下午时30分、原告张长明诉陈义、张春艳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杨泽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银所诉、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北巴彦塔拉嘎查委员会、第三人陆秀春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80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孟银所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樊国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付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付丹与被告樊国义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樊佳睿(2016年9月29日出生)由原告付丹抚养,被告樊国义每月给付婚生子樊佳睿抚养费500元,此款从2018年7月份开始给付至婚生女樊佳睿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的6月20日、12月20日前各给付一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丁亮、郭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苗禹忠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丁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苗禹忠欠款本金人民币18500元;二、被告郭红对被告丁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丁亮、郭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友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丁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友欠款本金人民币15330元;二、被告郭红对被告丁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尚佩:

本院受理的原告柳志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柳志山与被告尚佩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刘禹诺(2015年1月14日出生)由原告柳志山抚养,被告尚佩每月给付婚生女刘禹诺抚养费500元,此款从2018年7月份开始给付至婚生女刘禹诺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的6月20日、12月20日前各给付一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黄宝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关陶格特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黄宝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关陶格特胡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元、利息162元,本息合计316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陈双福:

本院受理科左中旗舍伯吐镇梁家菜店申请执行陈双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科左中旗舍伯吐镇梁家菜店申请执行(2017)内0521执361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122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39607.00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494.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内蒙古隆盛粮食收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春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内蒙古华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亢锐、亢杰、杨润姚、卢振东: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平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华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亢锐、亢杰、杨润姚、卢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176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傲塔拉、小都:

本院受理申请人呼和浩特名城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傲塔拉、小都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2财保13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王智勇: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飞诉被告王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巴图、王东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龚小龙诉被告巴图、王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巴图、王东霞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37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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