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讯日前,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665 403.57元。
2011年至2016年间,为骗取海关核销,被告人王某将扎区友盛加工厂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部分出口额度通过某公司居间联系,转卖给不具备加工贸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收取手册使用费,并将出售的手册量对应的部分进口料件擅自内销,致使友盛加工厂申领手册项下免税进口的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2014年,王某成立友顺公司,为谋取利益,其将友顺公司生产的毛坯筷子发运至某企业进行深加工,再以其他公司为出口人,并使用友盛公司的加工贸易手册出口。而后其让某企业制作两套装箱单、发票、合同,一套用于友盛加工厂报关与核销手册,另一套有真实成交价格的手续则以上述代理公司名义给韩国客户。韩国客户按照发票上的价格将货款支付给某某和某公司。扣除代理费等费用后,将货款支付给王某。王某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 665 403.5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私自倒卖、冒用扎区友盛加工厂执行的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出口额度,致使该手册项下免税进口的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孙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