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暨依法行政与依法治理工作专题培训班的函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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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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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拜欧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霓烁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诉内蒙古拜欧牧业科技有限公司(2020)内0125民初432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向你公司邮寄送达无果,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张玉荣:

本院受理原告黄占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黄占启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黄悦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700元生活费,直到黄悦18周岁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吴金林、杨凤英、陈国君: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林清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吴金林、杨凤英偿还购买农资欠款本金22800元,利息11416元,本息合计34216元。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3、要求陈国君承担连带给付欠款保证责任。4、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28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5%计算的利息。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包春光: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林清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包春光偿还购买农资欠款本金6000元,利息1890元,本息合计7890元。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3、要求赵晓光承担连带给付欠款保证责任。4、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5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5%计算的利息。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22日

韩尔郭白乙拉、李淑芝: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诉你们和赵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林清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韩尔郭白乙拉、李淑芝偿还购买农资欠款本金41000元,利息14140元,本息合计55140元。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3、要求赵晓光承担连带给付欠款保证责任。4、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起以本金4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的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22日

刘喜连:

本院受理原告孙武生诉你抚养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3186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内0104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104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22日

阿木尔:

本院受理原告董丽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512号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4民初5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19)内0104民初5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22日

王成:

本院受理原告邓柱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822民初17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20)内0822民初175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60000元,并从2019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清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周喜平: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苏怀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喜平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50006.28元,本息合计145006.28元;2、判令被告周喜平对上述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判令被告苏怀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周喜平: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喜平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5630.57元,本息合计75630.57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周喜平: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喜平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86333元,本息合计286333元;2、判令被告周喜平对上述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内蒙古乔戈里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琴诉被告内蒙古乔戈里峰能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张秀琴与被告内蒙古乔戈里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内蒙古乔戈里峰能源有限公司立即腾退承租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区体育街嘉泰总部经济大厦11层,并将承租房屋交付给原告;3、依法判令被告内蒙古乔戈里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秀琴租赁费(按照每年25万元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5月3日起支付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截至2019年7月12日暂计为48611元)以及违约金(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使用费实际支付之日止,截至2019年7月12日暂计为41833元);4、依法判令被告内蒙古乔戈里峰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张秀琴支付物业费(按照每年物业费65491元计算,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截至2019年7月12日暂计为79316元);以上合计为169760元;5、依法判令被告内蒙古乔戈里峰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张秀琴支付取暖费(按照每年物业费43067元计算,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截至2020年4月15日暂计为43067元);6、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内蒙古乔戈里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2020)内0602民初1057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355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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