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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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9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鑫:

本院受理原告张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933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诉讼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赵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云丽娜、范锦珊:

本院受理原告章佳佳诉被告云丽娜、范锦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2019)内0102民初90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丽娜、范锦珊银行存款人民币1918826.67元或其他相应等值的财产。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张红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平诉被告张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违约金4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借款占用期间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22500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孟俊梅:

本院受理原告高善强诉被告孟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自2015年6月12日至2019年11月13日利息10600元,本息合计206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赵大川: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戴军与被执行人白海山、刘沁利、赵大川、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内0102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赵大川于7日内从位于新城区呼伦北路赛马场住宅小区12号楼4层3单元西户的房屋搬出。逾期不搬者,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白海山、刘沁利、赵大川、齐斌: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戴军申请执行白海山、刘沁利、赵大川、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102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送达本通知书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款234845元。(2)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申请执行费3423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陈秀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秀梅与被告内蒙古新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作出的(2016)内0102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决定再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监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王秀蓉: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秀蓉与被告内蒙古新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三十二案已审结,作出的(2016)内0102民初2583号—2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决定再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监2号—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吕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吕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高美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高美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周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周靖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王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王彩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郝拴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郝拴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孙建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孙建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闫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闫小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逯凯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逯凯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徐保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徐保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王智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王智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傅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傅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宋艳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宋艳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陈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陈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侯聪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侯聪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耿福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耿福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赵巍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赵巍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李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李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刘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刘杨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景想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景想寿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周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周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郭星晓: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郭星晓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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