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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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9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梅花:

本院受理原告贾汉栋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人梅花偿还因安装监控设备所欠的监控设备和其他费用壹万元整(10000元)。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梅花:

本院受理原告贾汉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人梅花偿还借款壹万肆仟叁佰陆拾元整(14360元)。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道布庆巴图、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担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763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道布庆巴图、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担展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86533元(以借款5.5万元为基准,从2008年8月28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13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二、被告道布庆巴图、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担展借款本金5.5万元的利息(以借款5.5万元为基准,从2019年7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3958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楼1号窗口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侯斌、韩依萍: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秀诉被告侯斌、韩依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83200元;2、从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21日利息同期贷款利息利率0.8%,30656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1041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杨建亮、孙美荣:

本院执行的王永平申请执行杨建亮、孙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0)内0602执恢52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20)内0602执恢524号报告财产令,要求你们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李树华:

本院在朱敏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19】第0654号以及(2019)内0602执恢110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书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李树华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4号街坊大兴家和苑小区3号楼4单元108室住宅(产权证号:061315,面积: 164.92平方米)。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哈斯朝鲁、杜丽、王翻娥、郭治飞、李申宇、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邓霞诉被告哈斯朝鲁、杜丽、王翻娥、郭治飞、李申宇、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0)内0602民初18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内0602执异251号执行裁定书,继续对东胜区万正金地铭苑小区4号楼1单元201号房屋的轮候查封;2、被告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曹子来、杜丽、王翻娥、郭治飞、李申宇、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禄诉被告曹子来、杜丽、王翻娥、郭治飞、李申宇、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0)内0602民初17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内0602执异252号执行裁定书,继续对东胜区万正金地铭苑小区1号楼2单元404号房屋的轮候查封;2、被告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李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良诉被告石强飞、李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永良对(2019)内0105民初6365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赵尚绪: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48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传媒大厦支行诉赵尚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48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孙萍,白云峰: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4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传媒大厦支行诉孙萍、白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49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庞博,闵强,王玉芳,马永为,黄丽霞: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834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庞博、闵强、王玉芳、马永为、黄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83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杨宝玲、张丽云:

本院受理原告董利俊与被告杨宝玲、张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0)内0105民初4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赵晓虹、李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峰诉被告赵晓虹、李利平民间借贷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7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扬子宜、武水荣:

本院受理原告闫峰、刘二莲诉被告扬子宜、武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7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苏伟:

本院受理王泽诉苏伟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民初36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苏伟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二环路名都和景小区7号楼1单元16层160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4月30日至2023年4月29日止);查封苏伟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广场一期Ⅱ项目1号楼4号楼4号楼1层4号楼148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赵丽娜、孙正浩:

本院受理李云华诉赵丽娜、孙正浩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赵丽娜、孙正浩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十二路华渊住宅小区19号楼4单元6楼6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王瑞林:

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1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9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告中“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更正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高俊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永钢诉被告高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屈兴豫:

本院受理的原告治玉山诉被告屈兴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22日

张红升、席风芝: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巴彦塔拉凤珍建材商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013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20130元的利息,从2015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唐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田永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4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朱佳斌:

本院受理原告杨少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2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32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陈玉山:

本院受理原告玉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500元,本息合计125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0.005元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赵忠禄(别名赵强)、王德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两笔借款:本金40200元及利息22512元(40200元×0.02元×28个月,从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本息合计62712元;本金45000元及利息33300元(45000元×0.02元×37个月,从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本息合计78300元,两笔借款本息共计141012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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