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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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9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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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玉琴:

本院受理原告赵忠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利息7480元(10000元×0.011元×68个月,2015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本息合计17480元;3.要求被告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0.011元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范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7年1月20日起至本案调判执行终结期间的约定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张林:

本院受理原告赵忠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利息6040元(2000元×0.02元×151个月,2007年10月7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本息合计8040元;3.要求被告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0.02元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其木格:

本院已受理原告苏雅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其木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苏雅拉欠款3180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其木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史秀梅: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五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准予原告李五林与被告史秀梅离婚;二、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李五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金壮:

本院已受理原告苏雅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金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苏雅拉欠款12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53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苏雅拉负担53元,被告金壮负担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石红成: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新巩二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石红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新巩二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4750元,支付利息3040元(4750元×0.02元×32个月,从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本息合计7790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石红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白铁钢: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新巩二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白铁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新巩二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1160元,支付利息570.4元(920元×0.02元×31个月,从2016年12月30日至2019年8月1日),本息合计1730.4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白铁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张白音那木拉: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新巩二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张白音那木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新巩二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1100元,支付利息682元(1100元×2%×31个月,从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本息合计1782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张白音那木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李宝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新巩二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李宝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新巩二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750元,支付利息675元(750元×2%×45个月,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本息合计1425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李宝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韩秋胜: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军华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韩秋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军华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3500元,支付利息6300元(3500元×2%×90个月,从2011年7月5日至2019年1月5日),本息合计9800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2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24元,由被告韩秋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赵朝鲁门:

本院已受理原告富永利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赵朝鲁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富永利建房尾欠款49000元,支付利息8820元(49000元×0.5%×36个月,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合计57820元;二、驳回原告富永利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907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富永利负担661元,被告赵朝鲁门负担164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韩马连:

本院已受理原告富永利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韩马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富永利建房尾欠款39000元,支付利息7020元(39000元×0.5%×36个月,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合计46020元;二、驳回原告富永利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477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526元,被告韩马连负担135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包苏雅拉吐:

本院已受理原告富永利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包苏雅拉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富永利建房尾欠款49000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0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苏雅拉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齐永财、刘桂英:

本院已受理原告海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齐永财、刘桂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海昌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15200元(20000元×2%×38个月,自2016年1月20日至2019年3月20日),本息合计35200元;二、被告齐永财、刘桂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海昌自2020年1月1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6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80元,由被告齐永财、刘桂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包海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海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包海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海昌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支付利息5760元(18000元×2%×16个月,自2017年11月22日至2019年3月22日),合计23760元;二、被告包海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海昌自2020年1月1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39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94元,由被告包海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丁瑞、梁艳:

本院受理原告杜娜娜与被告丁瑞、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5月22日

冀海:

本院受理原告白沙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5月22日

孙胜:

本院受理原告左贵忠诉孙胜(2020)内0125民初49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孙胜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0年5月22日

张国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文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9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00元(4000元×0.005元×10个月),共计39700元;2.要求被告从2020年4月1日以39500元为基数按月利5厘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张硕伦巴根、张秀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庆仓与被告张硕伦巴根、张秀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521民初159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刘庆仓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给付利息10000元,共计:60000元,之后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4月14日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19日上午8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5月22日

韩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为答辩期、30日内为举证期限,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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