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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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9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耿红明、贺巧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富兴工业园区支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淑琴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02民初120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93633.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900元,护理费7780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1562元,精神损失费7500元,残疾赔偿金47881.2元,鉴定费1670元,合计171926.5元;二、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郭宽: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计752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邢宝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魁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6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邢宝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魁忠借款80000元;二、被告邢宝强支付原告李魁忠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邢宝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徐枫桐、白海丹:

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徐枫桐、白海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枫桐、白海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2372元(4000元-1628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枫桐、白海丹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冯学冬、孟志强、高玲、周志表: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鄂尔多斯市鑫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康向东、康剑平、陈永清、王明、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鄂尔多斯市鑫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截止2020年3月5日的借款欠息28444233.89元,并支付从2020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复利(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6.31‰上浮50%计算);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郭红艳、兰忠良、王秀花、郭红霞、刘翠莲、兰金良、李艳、陈月芬、刘飞、李冬梅、张璞、张海云: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诉被告郭红艳、兰忠良、王秀花、郭红霞、刘翠莲、兰金良、李艳、陈月芬、刘飞、李冬梅、张璞、张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郭红艳、兰忠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马化文:

本院受理原告任秀兰、贾小凤诉被告马化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付水清、常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贵仲诉被告付水清、常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郭喜柱、郭继平: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尹关厚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25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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