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立顺: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276号原告庞广岩诉被告秦立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为其偿还的担保款12000元(本金6000元,8500元利息,6000元×71×2%,从2014年4月29日—2020年3月29日,共71个月)-2500元(秦立顺自己还);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0日
张艳龙:
本院受理原告索俊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送达(2019)内0223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艳龙赔偿原告索俊车辆损失8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0日
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北京金隅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上诉人徐国平、高敏、原审第三人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0日
张春磊、尹帅杰::
本院受理上诉人尹春辉与被上诉人杨宇通、尹帅杰、张春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0日
王金奎: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2228号原告孙亚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0000元,利息14400元(20000元×0.018分×40个月),从2016年11月13日至2020年3月13日;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8月6日14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0日
王金平: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2217号原告刘桂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三笔借款本金41800元;2、要求被告给付三笔借款利息25669元,从2014年10月3日至2020年5月3日,12500元×5厘×67个月、2015年12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11600元×5厘×53个月、2015年12月26日至2020年4月26日17700元×2分×52个月;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8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0日
王燕平: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2218号原告刘桂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4060元,从2016年10月31日至2019年3月31日,7000元×0.02元×29个月;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8月6日上午8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0日
卫棠(又名包香):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2220号原告刘桂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75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7625元,从2015年5月3日至2019年4月3日,18750元×0.02元×47个月;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8月6日上午9时1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0日
白前德门、佟高娃: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2232号原告孙亚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4000元,2、要求二被告偿还利息29260元;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8月6日14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0日
包青山: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2233号原告洪雪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两笔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9025元(25000元×0.005元×64个月,5000元×0.005元×41个月);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8月6日15时1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0日
葛青格日吐:
本院已受理原告史磊与被告葛青格日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葛青格日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史磊借款44400元,支付利息5772元(44400元×0.01元×13个月,2018年12月2日至2020年1月2日),本息合计501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葛青格日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0日
牛建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凤奎与被告牛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牛建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凤奎借款14800元,支付利息1776元(14800元×0.02元×6个月,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6月23日),本息合计165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牛建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0日
刘连江: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敬杰与被告刘连江、毛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刘连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敬杰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5700元{10000元×0.015元×12个月(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10000元×0.015元×26个月,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本息合计15700元;二、驳回原告李敬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93元,由被告刘连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0日
何祥(何宝音图):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图门桑与被告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何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图门桑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白图门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白门图桑负担120元,被告何祥负担4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0日
史克钱、包小慧: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代来与被告史克钱、包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史克钱、包小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代来借款24640元;二、驳回原告包代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包代来负担74元,被告史克钱、包小慧负担20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0日
赛罕区大学东路开泰大酒店(经营者:张建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水文勘测局与被告赛罕区大学东路开泰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赛罕区大学东路开泰大酒店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5民初66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0日
李艳青:
本院受理原告祖小梅诉被告李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9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0日
张献华、张玉洁: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献华、张玉洁及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张献华、张玉洁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685、7679、7680、7681、7682、7683、7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0日
张献华、张玉洁: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献华、张玉洁及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对本院(2018)内0105民初7685、7679、7680、7681、7682、7683、768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0日
内蒙古康健一生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卢志强、秦冉、董义、丁瑞军、刘文跃诉被告内蒙古康健一生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9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0日
张勇:
本院受理刘艺诉张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0日
董应茹、任希玉:
本院受理杨蕾诉董应茹、任希玉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9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0日
董应茹、任希玉:
本院受理杨蕾诉董应茹、任希玉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9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