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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6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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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盖(又名陈玉洪)、罗巧叶:

本院受理原告李继云诉曹盖、罗巧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内0826民初21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曹盖(又名陈玉洪):

本院受理原告李继云诉曹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内0826民初215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准格尔旗兴得泰电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市东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诉许拴林、宝布赫、许保全,第三人准格尔旗立根电化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兴得泰电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鄂尔多斯市东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就(2019)内0622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折枝连:

本院受理原告贾文艳、范丽梅、张文全诉陈飞与你(2020)内0602民初4629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原审原告)贾文艳、范丽梅、张文全不服本院(2020)内0602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判决停止对上诉人购买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26号街坊光明A区16号楼1单元109号房产【证号109020902867】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2、依法确认上诉人与第三人折枝连于2012年12月28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判令第三人折枝连协助并配合上诉人办理前述房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或到本院5号窗口领取民事上诉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19日

淡其光:

本院受理原告樊二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煤款319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执行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侯斌: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保诉你(2020)内0602民初94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25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70000元,本息合计2725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按照年利率6%计付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4、被告承担本案的

诉讼费、保全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内0602民初94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张云飞:

本院受理原告石志强诉你(2020)内0602民初4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20000元及从2011年1月22日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期间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和由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6民抗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本案指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张东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力诉被告张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张东平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李力砖款84900元

及违约金(基数84900元×时间,从2020年1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年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郝建军、内蒙古华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岳飞举诉郝建军、内蒙古华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号窗口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冯斌:

关于原告尚慧国诉被告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5330号],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内蒙古法制报》第14版发出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338审判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经原告尚慧国申请),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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