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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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金元: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银平与被上诉人詹勇、原审被告赵金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4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内蒙古九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晓光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原审被告内蒙古九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19日

丁志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翠连与被上诉人丁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潘建广:

本院受理上诉人马瑞、田晓剑与被上诉人渠吉兰、原审被告潘建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4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包头市福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展祺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草原牧歌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林白玉: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鲁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包头市福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展祺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草原牧歌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林白玉、刘晋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沙鹏达赖、张小芳: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华与被上诉人张小芳、被上诉人沙鹏达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栽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朱斌富: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516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巴彦支行诉朱斌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51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伊卫忠: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519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巴彦支行诉伊卫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51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冀雨旺、刘盼盼、刘计表、厍改林、张二枝、邢敏燕: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620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诉冀雨旺、刘盼盼、刘计表、厍改林、张二枝、邢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62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冀雨旺、刘盼盼、刘计表、厍改林、张二枝、邢敏燕: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621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诉冀雨旺、刘盼盼、刘计表、厍改林、张二枝、邢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62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19日

吴青海: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马全虎:

本院受理原告白周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齐铁龙:

本院受理原告白铁所与包水花和你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张宝泉:

本院受理原告翟庆学与张玉花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乌恩其、李萨日娜(又名萨日娜):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2238号原告陈志远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及逾期利息14880元,本息合计38880元,利息计算方式:24000元×0.005元×124个月(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2、判令二被告支付以本金2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利率计息给付自2020年5月2日直至本债务款还清为止;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8月5日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张石泉:

本院受理原告翟庆学与张玉花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格日乐吐、包英杰:

本院受理原告刘群与被告格日乐吐、包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6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许原告刘群撤诉。案件受理费8577元,减半收取428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688元,由原告刘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艾丽平: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994号原告吴格仁其木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艾丽平偿还借款本金36200元;2.要求被告艾丽平给付利息10136元(36200元×0.02元×14个月,从2019年1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本息合计:46336元;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艾丽平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白虎、金水香: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783号原告吴锁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白虎、金水香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要求被告白虎、金水香给付借款利息18000元;3.要求被告白虎、金水香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白虎、金水香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阿斯冷、白玉琴: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902号原告姜达古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阿斯冷、白玉琴共同偿还借款14900元2.要求被告阿斯冷、白玉琴给付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从2019年11月4日起至借款清偿为止的利息;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阿斯冷、白玉琴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张宝音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922号原告曹俊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张宝音德力格尔偿还借款本金78400元;2.要求被告张宝音德力格尔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0.02元计算的利息;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宝音德力格尔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王玉青、王国红: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929号原告王凤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王玉青、王国红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2.要求被告王玉青、王国红给付借款利息23040元;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玉青、王国红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常玉花、王孟根仓: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974号原告孙宝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常玉花、王孟根仓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3800元并给付借款利息2618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常玉花、王孟根仓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

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敖成格乐:

本院已受理原告杨昭静利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敖成格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昭静建房款20000元。二、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敖成格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李长德:

本院受理原告勾金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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