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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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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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纪云:

本院受理原告闫谨诉被告闫纪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闫纪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闫谨借款本金19.95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以借款本金19.9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均按2%计付);二、被告闫纪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闫谨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三、驳回原告闫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被告闫纪云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十二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郝海明:

本院审理的原告王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郝海明偿还原告王韬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7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32元由被告郝海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李世峰、曹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李锦峰、赵亚苹偿还原告截止2020年1月15日的借款本息共计1356926.21元,并支付从2020年16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7‰上浮50%计算);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白玉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础鲁诉被告白玉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2222民初12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金莲:

本院受理原告白金山诉被告邰文德、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277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邰文德、金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白金山借款本金17000.00元、借期内利息4000.00元,合计21000.00元。并从2017年12月6日起按本金17000.00元,月息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被告邰文德、金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毛胡日查、包静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全顺诉被告毛胡日查、包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毛胡日查、包静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吴全顺借款本金1928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至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毛胡日查、包静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全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呼和浩特市东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青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东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梁东昊、第三人内蒙古嘉信远方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4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郭东: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1122号原告郭丽诉被告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内蒙古维多利(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燕鸿申请执行你、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60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杨美英:

本院受理敖杰申请执行杨美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41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谢国尧:

本院受理左九亮申请执行谢国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2140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誉宝评字[2020]第008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李梁超:

本院受理姚海涛申请执行梁爱平、李强、李梁超、李湘云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5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李梁超所有的位于呼市新城区阳光诺卡二期15号楼4层2单元401号房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陈英国、师小红:

本院受理陈丕峰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执恢9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王官文:

本院受理原告王官政与被告王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928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王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润清诉被告王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内0105民初15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白文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呼伦南路支行诉被告白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内0105民初158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朵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呼伦南路支行诉被告朵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内0105民初158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内蒙古沃港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九海银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银学良: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海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沃港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九海银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银学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5民初4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张献华:

本院受理原告高启与被告张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李景生: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张瑞东:

本院受理原告郭艳梅与被告张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9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付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付永平、付先枝、屈晓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付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本金人民币53630.35元、利息人民币1101.46元、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罚息人民币51491.59元(暂算至2019年5月8日),此后产生的逾期罚息按照年利率16.8%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付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律师费人民币321.78元;三、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付永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佟森放: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永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准予原告白永生与被告佟森放离婚;二、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白永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包哈申格日乐:

本院已受理原告富永利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包哈申格日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富永利建房尾欠款37400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73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哈申格日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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