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守仁:
本院受理原告赵巨京诉被告陈守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田卫华:
本院受理原告窦芳诉被告田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2000元整,利息止付清之日(按照本金52000元月利息2%计算,暂时计算从2017年1月2日至2019年12月6日共计35个月,月利息为人民币1040元,合计利息为36400元本利共计884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金慧茹(曾用名李慧茹):
本院受理原告全占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张永亮:
本院受理原告许金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蛮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郭银柱:
本院受理原告逯万军诉你、王和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园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崔海荣:
本院受理原告苟继红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2020)内0104民初18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白六山: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军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六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原告张建军工程款本金人民币68753元及逾期利息2990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98661元,并从2020年5月11日起按照本金68753元,月利率1.5%计算继续给付工程款利息至工程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张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胡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材料款共计9676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利息损失13852元(以拖欠租金为基数按年利息率6%计算,暂从2017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实际利息数额以租金全部支付完毕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包孟根仓、包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马成林诉被告包孟根仓、包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3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王福全、郝风娥: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诉被告王福全、郝风娥、王建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王永永、高美俊: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诉被告王永永、高美俊、王永强、张红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吐鲁古尔(又名吐力古尔):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2224号原告刘桂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5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2687元,本息合计15187元,从2015年9月28日至2019年4月28日,12500元×0.005分×43个月。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8月5日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包金桩: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2226号原告刘桂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三笔借款本金5725元;2、要求被告给付三笔借款利息3997元,本息合计9722元,从2004年12月26日至2019年4月26日,575元×0.005分×172个月;从2005年1月至2019年4月6日,1150元×0.005分×171个月;2008年10月3日至2019年4月3日,4000元×0.005分×126个月。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8月5日8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包图门乌力吉: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2227号原告刘桂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25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2350元,本息合计28600元,从2016年2月4日至2019年4月4日,16250元×0.02分×38个月;3、要求被告给付起诉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8月5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佟苏腰乐吐: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2236号原告佟布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400元,利息14152元(24400元×0.02元×29个月,2017年11月12日-2020年4月12日)本息合计:38552元。2、要求被告支付延迟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至实际还款为止的利息按2%计算。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8月5日10时1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北京金隅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上诉人赵鑫、原审第三人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黄金财: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国海与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方珀丽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黄金财代位权诉讼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802民初6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国海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马国铨:
本院受理内蒙古辉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召开听证会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召开听证会,望准时到庭参加。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白斯琴图(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军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斯琴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建军债务款本金人民币9001.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本金8111.00元从2016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金890.00元从2016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邓杰君:
本院受理原告魏铁强、位彬、王捧、王士伟、崔兰山、位福建、李喜浩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赵永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突泉县水泉镇鑫胜农副产品收购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司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邱龙: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王雪莲:
本院受理原告王士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李晏辉、郑红梅:
本院在审理复议申请人内蒙古福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李晏辉、郑红梅执行复议一案中,复议申请人内蒙古福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4执异47号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执复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撤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4执异47号异议裁定;发回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