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二凤: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常二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5月15日
王福顺: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福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5月15日
段智茹: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段智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5月15日
郭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郭永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5月15日
弓纯江: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柱诉被告弓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整;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一楼第四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鄂尔多斯市东威大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在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24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威大酒店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鄂尔多斯市团结路支行账户(154027461542)内存款113988.83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马建荣: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银祥申请你诉前保全一案,已经办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财保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马建荣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校园路2号街坊满世尚城小区15号楼-1单元-202室房产(产权证号:10141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史云:
本院受理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史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127126.33元;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代偿之日起至2019年7月1日为止的利息31265.68元(以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19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27126.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保全、因申请财产保全产生的保险费用等。]、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1082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孟志强:
本院在办理史建星申请你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财保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孟志强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帝城国际项目中的3号楼26层面积为1170.015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倪改春、孙俊叶、闫海霞: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443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倪改春、孙俊叶、闫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赵丽华、那顺乌力吉、赵永刚:
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郊联社)与被告孙长伟、赵丽华、那顺乌力吉、赵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邢丽花、刘运波、内蒙古北联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天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485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鑫源支行与被告邢丽花、刘运波、内蒙古北联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天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刘永祯:
本院在执行张丽与刘永福、刘永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内0924民初1393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张娜妥:
本院受理原告许明喜诉被告张娜妥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债务。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王丽、冀忠厚:
本院受理原告李莉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曹燕:
本院受理原告王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郭治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建峰与被告郭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5民初129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张爱莲、韩志滨、秦欣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张爱莲、韩志滨、秦欣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爱莲、韩志滨、秦欣红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131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赵明明:
本院受理康顺利申请执行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1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谢国尧:
本院受理左九亮申请执行谢国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2140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誉宝评字[2020]第008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李五毛: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奥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五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五毛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8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吴日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翔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红岩、程纪、吴日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吴日平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内蒙古海焱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曹永平诉内蒙古海焱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廖建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国瑞吉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诉被告廖建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73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王瑞林:
本院受理原告吉燕诉被告王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9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刘继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诉被告刘继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刘芝祥(又名刘子祥):
本院受理原告高岫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张汉禄: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凤林、陈翠萍、张汉禄、刘海威、刘月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