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0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955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海平:

申请人朝勒门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杨海平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财保125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冻结被申请人杨海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 4830 7821 7285 777)内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白雪莲、裴文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5087号起诉状副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6600元)、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侯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白雪莲: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5086号起诉状副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6000元)、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侯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丁战荣(丁占荣152722196001035810):

本院执行的冯开明与丁战荣 (丁占荣1527221960010358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4)东执字第3669号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提取)。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提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张俊琴申请执行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0)内0602执30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张俊琴工程款141800元及利息51904.3元,案件受理费3970元,保全费1450元整。(2020)内0602执307号报告财产令,要求你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020)内0602执3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市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8600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王伟:

本院执行原告刘翠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8)内0602执恢30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王伟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大桥路37号街坊大磊馨视界小区19号楼1单元802室(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121838号)房产一处。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张勇泉(又名张永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伊泰北牧田园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永泉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之内向原告内蒙古伊泰北牧田园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牛羊肉货款37147.36元及其利息(利息以货款37147.3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任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马益民诉任晓东(2020)内0125民初4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任晓东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刘江霞、张月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被告刘江霞、张月英、刘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刘江霞、张月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被告张月英、刘江霞、刘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刘江霞、张月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被告张月英、刘江霞、刘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何春:

本院受理原告包福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15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郭清明:

本院受理原告包哈申格日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0200元(10000元×0.02元×51个月,2016年1月8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本息合计202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康凤春:

本院受理原告崔吉林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24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房守礼、刘金侠:

本院受理原告董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4000元(100000元×0.02元×27个月,2018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合计154000元,减去已还利息6000元,实欠1480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吴春艳、韩志明(别名韩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侯淑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40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6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要求二被告支付48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陈德:

本院受理原告姜丙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包宝泉、白梅艳:

本院受理原告刘广利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51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51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3分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赵银海:

本院受理原告赖丽荣诉被告赵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0500元;2.要求被告支付20500元的利息,从2019年12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赵银海:

本院受理原告钱雪峰诉被告赵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30000元的利息,从2019年2月17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赵海青、梁彩云、范云生、杜利平、韩英英、张守常: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申请执行赵海青、梁彩云、范云生、杜利平、韩英英、张守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48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史海云、张显芬: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史海云、张显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58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许俊生: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许俊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5月15日

鄂尔多斯市福海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福海:

本院受理原告赵生爱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福海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赵生爱借款109283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何素清、张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与张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3民初48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温国英、郭耀东:

本院已受理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1执1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及利息40470元(利息已经计算至2019年11月16日,应按合同约定的每月1.65%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合同约定的每日0.9‰的逾期利息不再计取)。(2)案件受理费406元,申请执行费513元由温国英、郭耀东共同负担。(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超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