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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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5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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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海峰:

李红红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624民初1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4执2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杭连喜偿还借款本金270000元、案件受理费5350元、公告费56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039元。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王振东、张红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9999.29元,给付利息及罚息5197.84元,合计35197.13元;2、利息、罚息从2020年3月9日起按合同约定利息、罚息计收复利自起诉之日至本息清偿之日;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董喜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金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金平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2680元,给付利息42993.60元,本息合计125673.60元;2、给付从借款之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刘会: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国良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工资款本金14200元,给付逾期利息1917元(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计27个月×14200元×0.005元)本息合计16117元,后期利息自2020年4月2日起,以本金14200元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杨德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2、给付利息计算(2016年12月3日至2020年4月3日,本金24000元×40个月×0.02元=19200元)本利合计:43200元。从2020年4月4日起按月利率2%继续给付利息,至还款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肖春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长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46275元及利息30541元【(16775元+29500元)×0.02元×33个月,自2017年7月16日至2020年4月16日止】;2、2020年4月16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债务偿还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李永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关海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李秋玉(2002年10月27日出生)现已成年;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杨栓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忠乃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忠乃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为其垫付借款人民币25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巩祥: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温跃华: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温跃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5月15日

杨利春: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杨利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5月15日

杨慧: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杨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5月15日

王飞:

本院受理原告集宁区嘉圣挖掘机配件与被告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02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15日

常贵: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822民初4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20)内0822民初43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8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的借款本金利息115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以上借款本息200000元从2019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韩俊慧、刘海龙、王继平:

本院在执行孙玉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9)内0602执2432号执行通知书;(二)、(2019)内0602执2432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19)内0602执24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海龙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四)、(2019)内0602执24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韩俊慧的鄂尔多斯银行账户;(五)、(2019)内0602执243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韩俊慧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10847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六)、(2019)内0602执24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韩俊慧在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案件款3000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七)、(2019)内0602执24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韩俊慧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胜区管理部的公积金账户;(八)、(2019)内0602执2432号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张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苏社林、苏小林、苏玲霞、苏新诉被告高虹、第三人张永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69号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内0602执异333号执行裁定书,停止对登记在第三人张永平名下位于东胜区天骄路6号街坊9号楼4单元302号(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产字第24889)号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庞楠:

本院受理原告张桂良诉被告庞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39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赵婧、孙蒙钢、钞晓东: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13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婧、孙蒙钢、钞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在本院东三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于占贵、李小东: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49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传媒大厦支行诉被告于占贵、李小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赵云、张学文、王秋霞、赵红梅: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537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诉被告赵云、张学文、王秋霞、赵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李启恩、芦蛟蛟、赵艳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591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启恩、芦蛟蛟、赵艳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东三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刘志江、王福荣、范志明: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595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江、王福荣、范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李启恩、芦蛟蛟、赵艳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599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启恩、芦蛟蛟、赵艳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三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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