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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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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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张官兵:

本院受理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张彬、张官兵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3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王天宝、薛文瑞:

本院受理原告张福用诉被告王天宝、薛文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7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李林冲、闫林娥:

本院受理原告刘洋诉被告李林冲、闫林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5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郭文生、李风珍、内蒙古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申请执行郭文生、李风珍、内蒙古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9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郭文生、李风珍、内蒙古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申请执行郭文生、李风珍、内蒙古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9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郭文生、李风珍、内蒙古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申请执行郭文生、李风珍、内蒙古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9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曹国荣: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曹国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9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李国军: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申请执行李国军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50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马鹏华: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申请执行马鹏华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3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包宏业: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申请执行包宏业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4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刘茹: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申请执行刘茹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4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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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3日

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吴桂红、吴东红申请执行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5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哈达申请执行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5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哈达申请执行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5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傲恩达古拉、王新: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傲恩达古拉、王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8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茹瑞先: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茹瑞先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8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陈霞: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陈霞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8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张鹏飞: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张鹏飞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8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张鹏飞、张庆丰、达古拉: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张鹏飞、张庆丰、达古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8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张鹏飞、张庆丰、达古拉: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张鹏飞、张庆丰、达古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8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纪军: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申请执行纪军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8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内蒙古天豆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内蒙古天豆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8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呼和浩特市海莺食品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海莺食品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8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呼和浩特市海莺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海莺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8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马福根、罗省莲: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马福根、罗省莲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8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内蒙古托克托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吕利清:

本院受理张自勤申请执行内蒙古托克托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吕利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67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吕利清的存款833694元(及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的收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苏伟、内蒙古挚尚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姚瑞军诉苏伟、内蒙古挚尚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苏凯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名都和景小区7号楼1单元160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2日止);查封苏凯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广场一期Ⅱ项目1号楼4号楼4号楼1层4号楼148号商品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和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姚清飞:

本院受理原告康全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221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李广义:

本院受理原告武同善、姚四四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张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军诉你、白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马栓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建国、王建英、马栓柱、美花、李永乐、于鲜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马栓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建国、王建英、马栓柱、美花、李永乐、于鲜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钱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白文芳诉被告钱红霞、赖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李猛、白满姐: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有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7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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