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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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3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尹国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德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114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7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国玉(郭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双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114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纪金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113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白斯琴吐: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113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鲁全福:

本院受理原告周立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鲁全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周立铁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元,并从2017年9月24日起按本金13000元,月利率0.5%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周立铁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侯蕊:

本院受理原告张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内蒙古新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永德与你及被告张维东、第三人王磊、王建、张秀文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822民初3865号,已审结,因原告孙永德对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9)内0822民初3865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一楼接待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内蒙古新正房地产:

本院受理磴口县永固建材有限公司诉内蒙古新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822民初2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0)内0822民初220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商砼款139896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李巍:

本院受理张志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822民初4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0)内0822民初453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0300元,及从2019年9月30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郭景阔、王艳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景阔、王艳荣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合计26851.4元;2、判令被告刘敬、彭泉、刘景武、张凤英对被告郭景阔、王艳荣所欠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李五湖、王美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英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史英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46000元,利息52430元,本息合计98430元;2、起诉后按各笔约定利率以本金为基数继续给付延迟的利息,至还款时止(本随利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唐立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林海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徐林海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3800元,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5厘计息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刘根所、董玉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福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许福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农资款四笔61070元及利息72135元(自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9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本息合计133205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自2020年1月1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款本金607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苏套吐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李宏六农机具修理部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彩钢瓦款本金2860元及利息2230.80元(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本息合计5090.80元,后期利息自2020年4月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款本金28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邢福顺: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萨如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韩萨如拉请求判令:1、要求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包百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元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7500元及利息9187.50元,合计46687.50元;2.要求被告给付从2020年1月7日至实际清偿日,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石代兄、李月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林海与你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建房款61215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从2015年1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韦成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凤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5600元,合计35600元;2.要求被告给付从2020年4月17日至实际清偿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李德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时凤香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甄玉全、刘美莲:

本院受理的韩介榜申请执行甄玉全、刘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02执24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高永明、王平、赵广伟:

本院受理麻清雨诉你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高永明:

本院受理绍子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雷真:

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受理的原告王二仓诉被告雷真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达拉特旗法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王丽瑛、乔子夏、王烨:

本院受理原告王美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2020)内0602民初42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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