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1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953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国龙与被告南国强、张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11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不得执行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建鑫小区2号楼1单元401室。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刘继明:

本院受理原告孙国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孟和朝鲁:

本院受理原告吴银花诉哈申格日乐、孟和朝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包双莲、张老小:

本院受理原告赵林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双莲、张老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原告赵林峰借款本金人民币701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1600.00元从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借款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金2500.00元从2012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0.5%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金36000.00元从2013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0.5%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赵林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王金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德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114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西日模(西日莫):

本院受理的原告双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114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白银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113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鲁双宝:

本院受理原告周立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鲁双宝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周立铁借款本金人民币27820元,并从2017年10月19日起按本金27820元,月利率0.5%计算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周立铁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王连宝:

本院受理原告周立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连宝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周立铁借款本金人民币374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本金17900元从2016年11月11日起按月利率0.5%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金19500元从2017年1月4日起按照月利率0.5%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周立铁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丁保元:

本院受理刘栋诉丁保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822民初5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0)内0822民初599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劳务工资12000元,偿付劳务报酬款利息99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杨瑞峰、马伊娜、王雅亭、王桂霞、许刚、孙俊梅、杨斌、郝海霞:

本院执行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瑞峰、马伊娜、王雅亭、王桂霞、许刚、孙俊梅、杨斌、郝海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0)内0602执恢46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18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20)内0602执恢466号报告财产令,要求你们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张永军、岳美鲜:

本院在执行武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8)内0602执897号执行通知书;(二)、(2018)内0602执897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18)内0602执8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张永军、岳美鲜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潮脑梁村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四)、(2018)内0602执8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扣划张永军、岳美鲜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潮脑梁村的土地征收补偿款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五)、(2018)内0602执897号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邱翠琴、高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翔诉被告邱翠琴、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邱翠琴、高鹏飞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万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邱翠琴、高鹏飞共同偿还原告以借款本金2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2年9月2日至2019年7月29日的逾期利息为99498元,以及从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止之间的逾期利息: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等其他损失)、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2020)内0602民初1078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355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李海宾、徐艳彬: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翠诉被告李海宾、徐艳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6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海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李玉翠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28353元;二、被告李海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李玉翠利息(借款本金100000元,从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驳回原告李玉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0元,由被告李海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7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杨丽:

本院受理原告郑双喜诉被告杨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翼家生活超市转让款肆万元整(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2020)内0602民初1207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355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马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113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赵敖斯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113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常海:

本院受理原告包海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海燕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从2013年10月2日起每月给付原告逾期利息167.00元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包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石飞: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38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昆都仑支行与被告石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王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洪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李成帅: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飞与被告李成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6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成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瑞飞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王栋、刘爱玲:

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王栋、刘爱玲(2016)呼北证执字第46号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栋、刘爱玲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波士名人国际1号楼17层17038号的房屋进行拍卖。现公告送达(2019)内0102执恢19号拍卖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王栋、刘爱玲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波士名人国际1号楼17层17038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1126200号、2011126199号)房屋、(2019)内0102执恢19号拍卖通知书即评估价为595339元,降价幅度为15%即506038.15元,一拍起拍价为506038.1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为50603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乔建军、王林梅:

本院在执行赵文秀申请执行乔建军、王林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乔建军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区东环办事处十三街坊利民东街南侧房屋进行第二次拍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拍卖标的:被执行人乔建军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区东环办事处十三街坊利民东街南侧房屋,评估价为341170元整,降幅12%,一拍起拍价为30万元整,经2020年2月24日网络拍卖现已流拍,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第二次拍卖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该标的物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以一拍起拍价的基础降幅15%,二拍起拍价为26万元,竞拍增价幅度为2千元,保证金数额为2万元。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乔建军。拍卖机构: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网络拍卖网址:ht t ps://s f. t a oba o.com/0471/01。优先购买权人需要了解上述拍卖情况,请直接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拍卖中心联系。优先购买权人未报名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网络拍卖中心联系人:赵洪峰。联系电话:18347998529。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齐连喜:

本院受理原告赵艳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齐连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艳丽借款本金人民币12370元,并从2017年12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