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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2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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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石利琴: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刚、石利琴、苏子君、杨存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刚、石利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5501.46元及利息74276.32元(从2019年3月13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苏子君、杨存明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张丽云:

本院受理原告赵文波诉被告张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共计13527元(按照年利率24%,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9日暂计算至2020年1月7日,具体数额按实际支付之日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云鹏、张琳:

本院受理原告王冬诉被告云鹏、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冬借款本金12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9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冬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段存云、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内蒙古金三角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张海林与被告段存云、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内蒙古金三角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3版刊发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并定于2020年7月2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相应顺延。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宇翔商贸申请执行邢其坤、内蒙古金三角高科物联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拍卖财产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邢其坤、王玉真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人和小区2层2号、1至2层1号商业房屋,经鉴定机构评估价为6561961元,起拍价为4921470.75元。(一拍案号为2019内0102执恢583号)经过第一次公开拍卖无人竞买使该标的物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邢其坤、王玉真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人和小区2层2号、1至2层1号商业房屋,起拍价按第一次拍卖流拍价4921470.75元下浮20%,即3937176元进行第二次拍卖(整体拍卖),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数额为390000元。当事人如对此下浮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此通知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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