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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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飞:

本院受理原告陈东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朱平小:

本院受理原告杨占清诉被告朱平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共计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12日

张瑞芳: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张瑞芳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财保109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张瑞芳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北路36号天骄佳苑小区9号楼2单元603房屋(合同编号:2009-0005425),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财产保全期间,查封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北路36号天骄佳苑小区10号楼1单元902房屋(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51427724号);三、财产保全期间,查封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天骄路西侧创业大厦A座1层1号(产权证号:蒙房权证鄂字第109011003107号)。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王翠珍、刘虎成、王琴:

本院受理原告孙树林诉被告王翠珍、刘虎成、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96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依法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339773元,资金占用利息39003元(从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5月27日),共计378776元,并支付从2019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2.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12日

杨斐云:

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斐云、兰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7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斐云、兰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566051.95元;二、被告杨斐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25890.77元从2017年12月14日起、540161.18元从2019年6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三、被告杨斐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56605.2元;四、驳回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20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杜丽、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贾磊诉你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贾磊购房订金20万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419)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闫巍花、班建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俊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我院做出的(2019)内0602执恢12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闫巍花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大桥路10号街坊恒森国际嘉园小区A13号楼房产(产权证号: 117785)一处;内蒙古中博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的内中博房地估字【2020】第007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你东胜区大桥路10号街坊恒森国际嘉园小区A13号楼房产的评估价为1532226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董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张荣诉被告董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董治国还原告本金50万元,利息:105万元,从2011年2月31日起至2019年11月31日至,50万元×0.02元×105个月,本息合计:155万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0)内0602民初668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牛庭花: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牛庭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依法轮候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牛庭花名下的坐落于东胜区纺织东街31号康雅安商住小区3号楼1单元1404房产(证号:109021309829),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杜浩杰:

本院在陈治港(曾用名陈刚)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23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杜浩杰在中国银行鄂尔多斯市那日松南路支行的账户内存款12020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其其格:

关于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其其格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内中博房地估字{2019}第043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019)内0602执恢220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冯平:

本院受理原告秦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286号民事判

决书[被告冯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之内向原告秦飞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6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王瑞雪:

本院受理原告白祥与被告王瑞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瑞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白祥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4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王瑞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楼12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闫五女、高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闫五女、高伟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61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高霞:

原告鄂尔多斯市中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杨生、王桂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生、王桂连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杨红卫、赵艳: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宏祥农机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曾宪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向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15600元(按月息2分至还清借款时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王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志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蜂珍、刘志龙、张勇刚、张永生、徐红秀、田锦钢、郭佳荣、黄小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蜂珍、刘志龙、张勇刚、张永生、徐红秀、田锦钢、郭佳荣、黄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刘欣、史建伟、郭梁才:

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郊联社)与被告刘欣、史建伟、郭梁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刘建军、李建平、王瑞霞、赵志军、黄彩霞: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456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刘建军、李建平、王瑞霞、赵志军、黄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田锁生:

乔治祥申请执行田锁生、鄂尔多斯市永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田锁生所有的宝如意商城一楼底商两次拍卖后均流拍,乔治祥申请以流拍价803362元以物抵债,现向你公告送达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抵偿债务803362元,不足部分继续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起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12日

贾连喜: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明诉被告贾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5月12日

王建伟:

尚栓柱申请执行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内0622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尚栓柱于2020年1月8日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执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从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李瑛、王学隆:

本院受理原告李河兵诉被告李瑛、王学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瑛、王学隆给付原告下欠工程款28826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欠款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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