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二楞(曾用名田二椤)、朱金娥(曾用名朱金风):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你们及被告王亮、杨树芳(曾用名杨旺旺)、韩明、吴云霞、呼垣德(曾用名呼坦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060号案件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田二楞(曾用名田二椤)、朱金娥(曾用名朱金风):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被告王亮、杨树芳(曾用名杨旺旺)、韩明、吴云霞、呼垣德(曾用名呼坦德)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061号案件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曲云剑:
本院受理原告蔡万军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5月12日
王金风:
本院受理崔志杰诉你、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张瑞婷、郭渊伟、郭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1773号及(2019)内0104民初17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4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104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7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王月明:
本院受理原告宿智亮诉王雪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任新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解彦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直属支队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红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姑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薛凤清:
本院受理原告高勇光诉被告孙建峰、被告薛凤清、被告乔鹏、被告包头市众亚贸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孙建峰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依法将本案移交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5月12日
高步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魏鑫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荣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高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临狼路临河区人民法院(旧址)三楼第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高奇、高基存:
本院受理原告贺永明诉被告高奇、高基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新区)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刘奇(又名刘柏妨):
本院受理原告朱彦闻诉被告刘奇(又名刘柏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新区)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杨彩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兵与被告杨彩霞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韩永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521民初728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刘立忠申请韩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一、(2019)内0521执286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韩永梅所有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珠日河牧场直属分场,房权证号:左城039-00025,面积:80平方米(档案备注104平方米)的房产以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格162266.88元交付于申请执行人刘立忠,抵偿了刘立忠申请执行韩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款162266.88元。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珠日河牧场直属分场,房权证号:左城039-00025,面积:80平方米(档案备注104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刘立忠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刘立忠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以上房屋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期满5日内将以上房屋内所有个人物品全部清空,否则本院将启动强制迁出程序,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个人承担。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王晓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52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梁国信申请执行王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一、(2019)内0521执3017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王晓军名下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腾飞小区2号楼2单元602室,房权证号:蒙房权证科左中旗字第154021301500号,面积80.52平方米的房产以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格为137340.90元交付于申请执行人梁国信,抵偿梁国信申请执行王晓军一案中债权金额75214.40元。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腾飞小区2号楼2单元602室,房权证号:蒙房权证科左中旗字第154021301500号,面积80.52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梁国信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梁国信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以上房屋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期满5日内将以上房屋内所有个人物品全部清空,否则本院将启动强制迁出程序,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个人承担。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齐金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521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包秀兰申请齐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一、(2019)内0521执475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齐金宝名下坐落于科左中旗花吐古拉镇浩日彦艾勒嘎查林权证号77139号,面积26.5亩;林权证号77140号,面积35.6亩的两处林地以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格125449.60元交付于申请执行人包秀兰,抵偿包秀兰申请执行齐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垫付评估费3000.00元,垫付执行费1747.00元,抵偿申请执行标的120,702.6元。位于科左中旗花吐古拉镇浩日彦艾勒嘎查林权证号77139号,面积26.5亩;林权证号77140号,面积35.6亩的两处22年林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林木现状)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包秀兰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包秀兰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以上林地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孙立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艳华诉你与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5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孙立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艳华医疗费等损失合计1746.09元,医疗费2285.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100元/天×1天)+护理费108.64元(108.64元/天×1天)×70%;二、被告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艳华医疗费等损失合计748.32元,医疗费2285.77+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100元/天×1天)+护理费108.64元(108.64元/天×1天)×30%;三、驳回原告张艳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娄金石、赵春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占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4000元,给付利息4230元,共计28230元;2、要求被告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8日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利息;给付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利息;给付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9日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利息;3、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李五湖: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英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借款)本金19000元,利息6080元,本息合计25080元;2.从2020年4月26日以后按银行现行月利率0.005元给付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计算至还款时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曹飞彪: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守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800元;2.给付利息11856元(22800元×26个月×0.02元,2018年2月15日至2020年4月15日);3.起诉后给付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4月16日至实际履行完全部债务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刘少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绍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打地面人工费75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1546元(75600元×0.005元×57个月),本息合计97146元;2.要求被告从2020年4月23日起以本金75600元为基数,按月利5厘支付利息到给付之日止;3.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包宝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鲍凯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5600元[20000元×0.02元×29个月(2017年10月31日至2020年3月30日)=11600元+4000元],本息合计35600元;2.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胡敖力木乐、包沙仁(包沙日那):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红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2500元,利息8725元(10000元×0.02元×31个月,2017年8月22日至2020年3月22日)+(5000元×0.005元×37个月, 2017年3月12日至2020年4月12日)+(10000元×0.005元×32个月,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本息合计41225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从2020年3月23日至实际履行全部债务止;支付以1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从2020年4月13日至实际履行全部债务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