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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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崔喻柱:

本院受理原告李风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判决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何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沈中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日升与被告沈中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常日升申请对常日升、沈中武合伙期间的双方在合伙期间债权债务及盈亏重新审计的书面申请,本院予以准许。现向你通知,自公告之日起届满60日后上午9时来本院303室选择鉴定机构,3日后到相关鉴定机构参加鉴定,如未按上述期限参加,视为放弃以上权利,本院将缺席组织鉴定事宜。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何计玉、逮素花: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温永旺:

原告李鹏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31400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4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用2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赵永平、刘俊梅:

本院审理的原告郝英诉被告赵永平、刘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1773300元(以每月2分计算,从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以及诉后利息(从2019年5月15日至给付之日,按月息2分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方志荣:

本院在执行蔡学宁申请执行方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0)内0802执恢4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陈国荣、王彦文: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国荣、王彦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20)内0802执恢19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及(2019)内0802执恢50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闫寒、张娜、郝剑峰、张秀玲、鄂尔多斯市元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华骋汽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齐右任申请执行闫寒、张娜、郝剑峰、张秀玲、鄂尔多斯市元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华骋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9)内0802执恢143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查封、扣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李庆萍: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026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大富通农机销售中心诉你与被告海满喜、海满都、狄海棠、张继东、李石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海满喜、李庆萍、海满都、狄海棠、张继东、李石美给付购买迪马玉米收获机欠款140000元,利息45780.00元,利随本清(140000元×0.015元×654天,从2018年1月22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本息合计185780.00元,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张二飞、聂牡丹、张飞、郭候林、赵永胜、师永胜、张飞虎、周志表: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二飞、聂牡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内蒙古鼎超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杨荣宽、师永胜、贾瑞、赵永胜、张二飞、解登山、盛赟峰、孟海平、郭治飞、张飞、袁占和: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鼎超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周志表、杨荣宽、师永胜、贾瑞、赵永胜、张二飞、贾建雄、解登山、盛赟峰、孟海平、郭治飞、张飞、袁占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支付欠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吴根旺、郭兰女、兰勇、赵志忠、徐春丽、赵志林、赵智敏: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与被上诉人吴根旺、郭兰女、兰勇、赵志忠、徐春丽、赵志林、赵智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郭彭、吴路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彭与被上诉人杨勇琴、吴路平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460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郭彭、吴路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彭与被上诉人肖福燕、吴路平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48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赵心: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岩森及你借款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上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辖终5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张美容: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俊峰、杨辰禹与被上诉人姜水英、张美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王利生: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继龙与被上诉人巴利平、被上诉人王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刘长江: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日强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杨军、刘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杨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日强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杨军、刘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王建伟:

贺玉平申请执行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内062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玉平于2020年1月8日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执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从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张茂:

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张佳乐、史秀丽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179140.18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7月4日起至三被告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3000元,交通费3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王建伟:

贾长命申请执行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内062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长命于2020年1月8日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执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从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王建伟:

张录申请执行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内062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录于2020年1月8日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执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从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王建伟、安静华:

白海军申请执行王建伟、安静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内0622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海军于2020年1月14日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执1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从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王建伟、安静华:

白海军申请执行王建伟、安静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内062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海军于2020年1月14日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2执1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从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吴青海: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齐铁龙:

本院受理原告白铁所与包水花和你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李长德:

本院受理原告勾金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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