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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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白玉琴:

本院受理原告敖铁龙与被告白玉琴、吴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杨水灵:

本院受理原告敖铁龙与被告杨水灵、吴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王文义:

本院受理原告吕俊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王飞: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勇、谢俊英、王飞、王文秀(2020)内0125民初30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贾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天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贾俊平:

原告仉桂珍、王宝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贾俊平偿还原告王宝平、仉桂珍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11250元,本息共计136250元;该笔借款自2019年11月7日起算的借款利息自动顺延至被告贾俊平偿清上述借款本息为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贾俊平负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苏海瑞:

本院受理原告罗洪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1000元及利息460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王燕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支行诉王燕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李瑞祥:

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丰林路南侧公元仰山小区6幢3单元501号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房屋价值345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因被告逾期还贷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12630.06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交通费300。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鲍二平:

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183130.43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7月4日起至被告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3000元,交通费3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史秀丽:

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张茂、张佳乐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179140.18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7月4日起至三被告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3000元,交通费3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孟庆富、王玉萍:

本院受理原告张世光与被告孟庆富、王玉萍、张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白云、李枫: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云、高心宽、李枫、郭建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白云、李枫: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云、高心宽、李枫、郭建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邬哲: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邬哲: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东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许光贤:

本院受理原告刘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21执保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侯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贾翠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翠英、王方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张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立军、张英、刘林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任元文:

本院受理原告樊罕达与被告任鸿运、第三人任元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221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李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海拉尔车务段与你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呼伦贝尔特伦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国营牙克石农场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本院的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民事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刘成亮、刘兰英: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福林与被执行人刘成亮、刘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小忠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高小忠、周福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1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在执行周福林与刘成亮、刘兰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为(2016)内0602民初100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件中将申请人高小忠追加为申请执行人,并确认高小忠对该案件中已经查封的财产具有优先执行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黄迎春:

本院受理浩饶山镇西平台村委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783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米占: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李荣、侯志清、王瑞先、贾丽、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6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米占、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2万元,从2018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14.4‰支付利息至清款之曰。二、被告侯志清、王瑞先、贾丽、王强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侯志清、王瑞先、贾丽、王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米占、李荣追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杨明谓、冯慧敏:

本院受理原告杜大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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