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山、王玉春、吴增宏、王金龙、王淑琴: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平诉王金山、王玉春、吴增宏、王金龙、王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判令被告王金山、王玉春向原告王永平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从2013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300万元,本息合计600万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2、判令被告吴增宏、王金龙、王淑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邬泽宇、高权(曾用名高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栓虎诉邬泽宇、高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判令被告邬泽宇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2、判令被告邬泽宇偿还原告利息1228267元,本息合计1928267元;3、判令被告邬泽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24%计算的利息;4、判令被告高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杨银小(杨银)、王生小(王生):
本院受理原告折根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2020)内0602民初22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曹海兵: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7011号事判决书【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0-0013812)。】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白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郭爱玲诉被告白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郭爱玲偿还借款本金264000元;二、被告白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郭爱玲借款264000元的利息(以本金26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0元,由被告白海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郝彦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60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郝彦强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垫付保险赔偿款及施救费共计2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元由被告郝彦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孙月亮:
本院受理原告郭存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7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茂偿还原告郭存柱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2月19日至2019年11月8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孙月亮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8220元由被告刘茂、孙月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2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徐挨利、白云飞:
申请人柴三女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徐挨利、白云飞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02财保32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一、查封被申请人徐挨利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吉劳庆北路6号6号楼03号(产权证号:046643),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徐挨利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松山路1号街坊城市地理信息中心1号楼3单元406室(产权证号:109031502296),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徐挨利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吉劳庆北路6号楼6号楼16层01号(产权证号:109031302888),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白云飞所有的位于华宇名门小区2号楼1单元1101室(合同编号:2013-0001370),查封期限为三年;五、财产保全期间,查封担保人柴彬程所有的位于康巴什新区市府南街鼎晟富丽园小区C2号楼-01房屋(合同编号:2011-0025613);、六、财产保全期间,查封担保人柴彬程所有的位于康巴什新区市府南街鼎晟富丽园小区C2号楼-02房屋(合同编号:2011-0025614);七、财产保全期间,查封担保人柴彬程所有的位于康巴什新区市府南街鼎晟富丽园小区C2号楼-03房屋(合同编号:2011-0025615);八、财产保全期间,查封担保人柴彬程所有的位于康巴什新区市府南街鼎晟富丽园小区C2号楼-04房屋(合同编号:2011-0025616);九、财产保全期间,查封担保人柴彬程所有的位于康巴什新区市府南街鼎晟富丽园小区C2号楼-05房屋(合同编号: 2011-0025617);十、财产保全期间,查封担保人柴彬程所有的位于康巴什新区市府南街鼎晟富丽园小区C2号楼-01房屋(合同编号:2011-0025618);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鄂尔多斯市宇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朱振杰、张瑞玲、单春梅、任晓柱、李永胜、代瑞、范银生、王坤杰、石和平、王海燕、杜利平:
本院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宇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朱振杰、张瑞玲、单春梅、任晓柱、李永胜、代瑞、范银生、王坤杰、石和平、王海燕、杜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1087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西山咀广场(紫东广场)(房产证号:蒙房权证乌拉特前旗字第101011104207)房产一处交付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3321.4578万元】,(
2018)内0602执恢1087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代瑞持有52751股金、李永胜持有95911股金转让至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抵偿债务319809.6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423室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乔飞、刘玉荣、宋光奇、刘海宽、张永发、魏海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乔飞、刘玉荣、宋光奇、刘海宽、张永发、魏海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2274号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李耀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聚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耀峰向原告鄂尔多斯市聚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45157.27元,并支付从2017年12月2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年利率按4.75%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详见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孟晓莉:
本院受理原告张改兰诉被告孟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 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利息190600元(按照本金10万元,月利息2%,从2011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计算);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利息(按照本金10万元,月利息2%,2019年7月1日开始计算);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王金山、王玉春、吴增宏: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王金山、王玉春向原告王永平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从2013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100万元,本息合计200万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吴增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419)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孟军、刘利晓:
本院在办理刘有生申请你们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财保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利晓所有的位于准格尔旗城大高速公路北和硕雅园3-2-402室房产(产权证号:129021007394)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利晓所有的位于准格尔旗城大高速公路北和硕雅园2-1017室房产(产权证号:129021103256)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利晓所有的位于准格尔旗薛镇蓝天小区映碧里14-2-6室房产(产权证号:200701589)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依法冻结被告刘利晓在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黑岱沟露天煤矿的公积金账户(账号:0200002627),冻结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边小梅:
本院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源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边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执2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2020)内0602执23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扣划)。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赵伊丽:
本院受理原告牛宝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伊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五十五万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郝永峰、李文科、张学霞:
本院在执行橄秀珍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16)内0602执996号执行通知书;2、(2016)内0602执996号报告财产令;3.(2016)内0602执996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李二伟、鲍玉荣:
原告内蒙古华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二伟、鲍玉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621民初26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贾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毛红亮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郭三芳:
本院受理原告郭二吉诉被告郭三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郝建红:
本院受理原告赵勇诉被告郝建红、周勇飞、周月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5月8日
贾正飞:
本院受理原告贾平平、张利军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