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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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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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润梅诉李新亮(2020)内0125民初372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新亮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胡格吉力图: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郭佟拉嘎农资经销处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6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格吉力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郭佟拉嘎农资经销处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8400.00元,并从2015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8400.0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额日德木图(别名哈日胡):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郭佟拉嘎农资经销处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6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额日德木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郭佟拉嘎农资经销处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7405.00元,并从2015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7405.0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僧格嘎日布: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郭佟拉嘎农资经销处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6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僧格嘎日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郭佟拉嘎农资经销处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6980.00元,并从2014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6980.0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包金德: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郭佟拉嘎农资经销处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5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包金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郭佟拉嘎农资经销处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从2015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3000.0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孙百顺: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郭佟拉嘎农资经销处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5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百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郭佟拉嘎农资经销处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15260.00元,并从2018年5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15260.0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吴成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郭佟拉嘎农资经销处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60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成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郭佟拉嘎农资经销处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6720.00元,并从2014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6720.0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包福迁、白乎吉雅: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郭佟拉嘎农资经销处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6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包福迁、白乎吉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郭佟拉嘎农资经销处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10500.00元,并从2017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韩七龙、包明月: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新农村种子经销处诉韩七龙、包明月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七龙、包明月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右中旗新农村种子经销处赊欠农用款本金人民币17980.00元,并从2017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17980.0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吴乐喜: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新农村种子经销处诉吴乐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乐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右中旗新农村种子经销处赊欠农用款本金人民币12332.00元,并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12332.0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白格日乐图、吴双米: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布和农机配件商店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5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格日乐图、吴双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布和农机配件商店赊购农机配件款本金人民币13340.00元,并从2018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13340.0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陈德俊: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布和农机配件商店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德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布和农机配件商店赊购柴油机款本金人民币6580.00元,并从2018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6580.0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莲全:

本院受理原告包好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5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莲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好斯借款本金人民币7900.00元,并从2017年10月31日起按本金7900.00元,月利率0.5%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包好斯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王树林:

本院受理原告包好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55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树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包好斯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并从2017年10月31日起按本金20000.00元,月利率0.5%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包好斯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李德胜:

本院受理原告郭天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5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德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郭天胜借款本金人民币2006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本金4000.00元从2008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金2060.00元从2008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金4000.00元从2009年11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金10000.00元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周天兵、张红利: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周天兵、张红利、王三凤、周亮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柳利清: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公司诉被告柳利清、柳雪钦、蒋文娟、柳二军、李玲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周彩云: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周先军、任二女、周彩云、周先亮、武美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27日16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丁文俊:

本院受理董红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董红旗申请执行(2018)内0122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2执2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吴金牛:

本院受理原告周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8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吴金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龙借款528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吴金牛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白虎: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554号原告结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白虎偿还借款本金6800元;2.要求被告白虎给付借款利息10336元;3.要求被告白虎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0.02元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白虎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胡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617号原告吴金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胡德力格尔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胡德力格尔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李慧荣、张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李慧荣、张建忠、刘飞、曹板女、赵计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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