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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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1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0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桂国东诉被告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温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康红星诉被告温利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陈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闫占龙诉被告陈海龙、王双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8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海龙、王双月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闫占龙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自2015年4月5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海龙、王双月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闫占龙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自2015年8月15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闫占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李晓玲:

本院受理原告包银花诉被告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64000元,(利息暂计从2018年8月9日计算至2019年12月8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后的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暂及:264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刘朕卿、内蒙古君锐达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少林、刘朕卿、内蒙古君锐达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8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赵瑞风:

本院受理的(2020)内0103民初290号原告侯慧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张润利、张春飞:

本院受理的(2020)内0103民初289号原告侯慧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郭磊、周文礼:

本院受理原告温起龙诉被告袁静,第三人郭磊、周文礼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2019)内0802民初6261号案件,被告袁静因不服本案判决,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被告袁静的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临河区法院(2019)内0802民初626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中止执行位于临河区四季花城一区9号楼2单元2704室房屋一套,或发回重审;二、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生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马梦阳:

本院受理原告高鑫伟诉被告马梦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新区)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贺婧:

本院受理原告刘雪峰诉被告贺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新区)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杨佳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军与被告杨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临狼路临河区人民法院(旧址)三楼第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王美叶: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卓海与被告王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临狼路临河区人民法院(旧址)三楼第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任利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边春艳、韩朝英、李永明、杨拴柱、张志礼、韩朝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金玉良: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文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执49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鄂尔多斯市福奈特洗染有限责任公司、王丽、石宏: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24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主要内容: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的起诉。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何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何佳慧与被告何永刚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8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何永刚支付原告何佳慧抚养费8500元[500元×17个月(自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12月26日)];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何永刚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何佳慧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其独立生活为止的抚养费,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30日一次性支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敖吉日嘎拉: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978号原告马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敖吉日嘎拉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逾期利息12000元(50000元×0.02元×12个月,自2017年1月9日至2018年1月9日),合计:6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敖吉日嘎拉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梁殿臣: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金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1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王金梅与被告梁殿臣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包青龙: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中旗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包青龙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现已审查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裁定:一、对科尔沁左翼中旗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左国土罚字[2018]第7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二、对科尔沁左翼中旗自然资源局的其他申请不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教淑荣、谢玉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孔凡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孔凡权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5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包春花: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1944号原告冀凤财与被告包春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冀凤财要求:一、要求被告包春花偿还借款35000元,支付利息18900元(35000元×0.02元×27个月,2017年10月2日至2020年1月2日),本息合计53900元;二、以借款本金3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包春花负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何那音台:

本院受理原告白套格申加布诉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何那音台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白套格申加布土地承包费本息合计29638元;二、被告何那音台于本判决生效后以未给付土地承包费为基数,从2020年1月19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为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包阿米那、任秀兰: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1980号原告徐林海与被告包阿米那、任秀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林海要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包阿米那、任秀兰给付原告徐林海欠款370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包阿米那、任秀兰以上述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5厘计算至全部履行时止;三、由被告包阿米那、任秀兰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二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杨春: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杨春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现已审查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裁定:对科尔沁左翼中旗国土资源局左国土罚字[2017]第4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第一项由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李瑞波: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892号原告刘艳方诉被告李瑞波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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