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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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1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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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贤:

本院在执行马志光与王建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810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0年5月8日

秦立顺: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46号原告庞广岩诉被告秦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1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广岩撤诉。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33.50元,由原告庞广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赵登新:

本院受理原告王烁龙诉赵登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826民初343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刘星宇: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星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5月8日

张润和: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杭锦后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张润和城管行政处罚的非诉案件,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6行审21号行政裁定书。即裁定如下:对杭城罚决字【2019】第(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对张润和处以罚款人民币3241元)。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李宝钢、张玉格:

本院受理原告王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包勿力吉:

本院受理原告于忠海与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金色汉吉雅:

本院受理原告占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包宝龙: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703号原告呼格吉乐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包宝龙偿还借款本金12400元及逾期利息2418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包宝龙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张浩波:

本院在执行孙海威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你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张浩波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吴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建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2966号]一案中,案外人郭铁柱请求本院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孔家营金苑小区抵顶338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409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李红岗、樊东梅: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李红岗、樊东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38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李敏敏、张瑞敏、张三旺、邢海荣、张惠甲、额尔敦格日勒: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支行申请执行李敏敏、张瑞敏、张三旺、邢海荣、张惠甲、额尔敦格日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50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呼和浩特市东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大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晓、石永钢、韩宝珍、张莉: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东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大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晓、石永钢、韩宝珍、张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恢216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景通估字[2020]第0056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张建军: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陈永旺诉张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由被告张建军给付原告陈永旺租赁费457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建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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