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讯2018年5月,乌海市某公司雇佣刘某在乌海市某中学项目部从事木工工作,工作期间,刘某不慎从脚手架上掉下摔伤,造成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34221.24元,乌海市某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乌海市某公司不服判决,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范巧兰接到案件后详细阅卷,考虑到在疫情期间,且事故发生时间较长。庭前,就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找准双方争议焦点,耐心进行释法说理,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到了缓和,乌海市某公司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自愿积极筹措赔偿款。经协商,诉讼双方表示只有周末才有时间参加调解,于是,院长范巧兰在4月25日(周六)上午,再次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场一次性赔付刘某各项赔偿款80000元。
这起历时两年之久的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当事人对法院高效便民的审判服务感到非常满意,并向范院长、法官们表示衷心感谢。 (钟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