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
第1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949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0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姜建国与被告王丽娟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包满都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86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薛子英:

本院受理原告吴俊录诉薛子英(2020)内0125民初35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薛子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薛子英:

本院受理原告吴俊录诉薛子英(2020)内0125民初35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薛子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赵秀铭: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赵秀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5月6日

巴亚斯胡楞: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巴亚斯胡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5月6日

内蒙古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董华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执异2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中止对位于新城区成吉思汗东街北国风光天建城1号楼1单元80号房产的执行。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6日

内蒙古环风汽车改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汽车修造厂:

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汽车修造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04)呼法执字第57号]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内蒙古汽车修造厂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内蒙古环风汽车改装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执异487号。裁定的内容为:驳回包头市神龙交通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6日

潘虎军:

本院受理樊二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0)内0122民初3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20年5月6日

李瑞刚:

本院受理苗永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21民初224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1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李瑞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苗永河借款本金2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郑炜、冯游南:

本院受理王宝平、仉桂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21民初310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1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郑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宝平、仉桂珍借款本金13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宝平、仉桂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李云飞、鄂尔多斯市天骄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天骄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李云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异议人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8462号案件内保全过程中提供的《承诺书》、《担保书》所加盖的“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通知书(通知你们前来选择指定鉴定机构,逾期将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指定,逾期则鉴定机构由人民法院指定。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岳磊、冯帅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们、杨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贾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朱小旭诉被告贾志勇、陈军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杨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华诉被告杨海军、白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班东旭:

本院受理原告王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吴玉宝:

本院受理原告吴其其格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7日

包达古拉、白玉峰:

本院受理原告潘红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7日

齐小连:

本院受理原告吴其其格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7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