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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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0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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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荣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刚,包头市蒙圣通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数字未来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483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鑫源支行诉包头市荣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刚,包头市蒙圣通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数字未来商务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韩立忠:

原告徐春玲与被告韩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立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徐春玲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2000元,违约金6417.53元,合计:38417.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立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包永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李宏六农机具修理部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李宏六农机具修理部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9628,逾期利息7509.84元(9628元×2%×39个月,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合计17137.84元,后期利息以962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20年4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张国君:

本院受理原告周凤林与被告张国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9)内0521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张世威: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香与被告张世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8)内0521民初71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朱宝音德力格尔(别名:朱宝音):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05号原告曹长明与被告朱宝音德力格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宝音德力格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曹长明借款12500元。案件受理费11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13元,由被告朱宝音德力格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腾百峰: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991号原告赖文凤诉被告腾百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平均分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陈都拉(陈都冷):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1799号原告金扎力根与被告陈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扎力根要求:一、要求给付其借款50000元,其利息:27000元(50000元×0.02元×27个月,2018年1月2日至2020年4月2日),合计给付77000元,之后的利息计算到给付至日止;二、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陈都拉负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田荣贺:

本院受理原告孙洪军诉被告韩武、杨倩,第三人田荣贺退伙纠纷一案,上诉人韩武、杨倩就(2019)内0521民初402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王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邰春明诉王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5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吉仁台:

本院受理原告包桂玲诉吉仁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5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谢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宝成诉被告谢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马萨日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额尔敦贺喜格诉被告马萨日娜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牡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邰树林诉被告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5月6日

七十三: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金泉诉被告七十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5月6日

谢相龙、陈丽媛: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海亮诉被告谢相龙、陈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5月6日

晓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敖丽丽诉被告晓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5月6日

萨仁高娃: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白山诉被告萨仁高娃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5月6日

金金花(金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国全诉被告金金花(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赵瑞风:

本院受理高有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21民初356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9)内0121民初3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赵瑞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高有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付清为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张小艳:

本院受理邢月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21民初335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9)内0121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张小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邢月月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46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付清为止):二、被告张小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邢月月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邢月月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世锋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内蒙古友元家俱有限责任公司、谢友星: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友元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董连秀,原审被告谢友星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辖终5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有限公司、贾贵忠、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兴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光小贷公司)、崔爱琴与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北方药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旭房地产公司)、贾贵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侯倩、高二秀、关月娥、沈志鹏、袁利霞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执异500-50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史毛头: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史毛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5月6日

乌云毕力格: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乌云毕力格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5月6日

郭文娟: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郭文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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