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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勇毅、谢永红、赤峰京香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永富小额货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勇毅、谢永红偿还借款2000000元,并按月利率7‰和约定的5%支付借款利息和逾期付息的罚息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由被告贾增民、被告赤峰京香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宝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神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85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王洪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颜世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71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刘芳:

本院受理原告姜贺与被告刘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玉海、风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神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85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哈达:

本院受理原告吴金泉诉被告呼格吉乐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73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准许原告吴金泉撤回对被告呼格吉乐吐、第三人哈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吴金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准格尔旗兴得泰电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市东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拴林、许保全、宝布赫、第三人准格尔旗立根电化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兴得泰电化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煤田矿区支行诉被告訾利平、杨凤英、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支付欠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史雅利:

本院受理原告栾春强诉你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本院的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民事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包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史丽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韩图力古尔:

本院受理原告风兰与包海梅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陈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赖丽荣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陈蓉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敏、陈蓉蓉、杨倩、陈晓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菅俊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菅俊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杨俊惠:

本院受理原告何奇诉被告杨俊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俊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何奇货款122675元及利息(以1226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从2019年1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俊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何奇律师费6500元;三、驳回原告何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卜红飞:

本院受理原告曹红利诉被告卜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秦学勇、常俊英、张靖国、刘爱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4676号、46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孙继龙、杨勇剑、张贵生、郜腾、云海鹏:

本院受理原告徐昂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五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3447、3448号、3449号、3450号、3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王福全、隋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孙丽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陈井武:

本院受理原告孙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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