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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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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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4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诉被告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许继红: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郊联社)与被告刘艳花、刘保荣、王涛、许继红、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张峰: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38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昆都仑支行与被告张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王宝泉:

本院受理原告许福与被告王宝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宝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许福农资款10300元,支付利息4944元(10300元×2%×24个月,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合计15244元;二、被告王宝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许福自2020年1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宝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朱连武:

本院受理原告胡银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胡银梅与被告朱连武离婚;二、婚生女朱云朵(2013年7月18日出生)由原告胡银梅抚养,被告朱连武自2019年8月1日开始每月给付婚生女朱云朵抚养费500元至其18周岁止,抚养费于当年12月20日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胡银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王福林、王伟: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1739号原告韩宝春与被告王福林、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宝春要求:一、要求被告王福林、王伟偿还借款30000元,并给付利息750元(30000元×5‰×5个月,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3月24日),合计30750元;二、要求二被告自2020年3月25日开始以月息5‰给付原告韩宝春利息款,至借款本息偿清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福林、王伟承担。因你二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陈宝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92号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与被告陈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内0521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宝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欠款13160元,支付利息160.55元(13160元×0.02%×61个月,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本息合计13320.55元;二、被告陈宝山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自2020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给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白帮柱、郭金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58号原告牛桂英与被告陈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2020)内052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帮柱、郭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牛桂英借款4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宣宝霞、赵守志: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656号原告徐净新与被告宣宝霞、赵守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2020)内052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宣宝霞、赵守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净新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9400元(10000元×0.02元/月×47个月,2016年1月10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本息合计19400元;二、被告宣宝霞、赵守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徐净新从2019年12月11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到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白套格套: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78号原告许福与被告白套格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内0521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套格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许福欠款本金148300元,支付利息95280元【93600元(130000元×0.02元/月×36个月,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日)+1680元(2800元×0.02元/月×30个月,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本息合计243580元;二、被告白套格套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许福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欠款本金132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包文龙: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52号原告许福与被告包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内052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文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许福欠款本金21000元,支付利息14753.6元【9800元(10000元×0.02元/月×49个月,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日)+4953.6元(5760元×0.02元/月×43个月,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本息合计35753.6元;二、被告包文龙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许福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欠款本金157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关宝泉: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58号原告许福与被告关宝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内0521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关宝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许福欠款本金6800元,支付利息5744元【(6000元×0.02元/月×45个月,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20年1月2日)+(400元×0.02元/月×43个月,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本息合计12544元;二、被告关宝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许福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欠款本金6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马秋: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49号原告赵金玲与被告马秋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内052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金玲与被告马秋离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杨宝玲、杨丽云:

本院受理原告杨利民诉被告杨宝玲、杨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2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朱荣芳:

本院受理原告胡彩丽诉被告朱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9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肖明: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福兰农药化肥种子经销处与被告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7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肖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右中旗福兰农药化肥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31321元;二、被告肖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右中旗福兰农药化肥种子经销处利息12403元(31321元×0.012元×33个月,从2016年11月30日至2019年9月1日);三、驳回原告科右中旗福兰农药化肥种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包七斤半(别名七斤半):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福兰农药化肥种子经销处与被告包七斤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7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七斤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右中旗福兰农药化肥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2799元;二、被告包七斤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右中旗福兰农药化肥种子经销处欠款利息1736.42元[(2544元×0.02元×33个月,从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255元×0.012元×5个月,从2016年6月12日至2016年11月12日)+(255元×0.005元×33个月,从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三、驳回原告科右中旗福兰农药化肥种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白银泉: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福兰农药化肥种子经销处与被告白银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7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白银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右中旗福兰农药化肥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26447元;二、被告白银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右中旗福兰农药化肥种子经销处欠款逾期利息17983元(26447元×0.02元×34个月,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三、被告白银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右中旗福兰农药化肥种子经销处以本金2644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自2019年10月28日至欠款实际清偿日为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暴文清、李金珠: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475号原告于秀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3440元(24000元×0.02元×28个月,从2017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2日)本息合计37440元;3.要求二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4月29日

韩旭光: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478号原告候黎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后无子女;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格日乐吐、包迎杰(包英杰):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504号原告刘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45000元,利息240100元(245000元×0.02元×49个月,从2016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7日),本息合计485100元;2.判令二被告以245000元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息,偿付利息至借款本息结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李满花(又名满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480号原告马淑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李满花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2.要求被告李满花给付利息125元;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满花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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