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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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7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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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耀市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东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耀市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吕亦方、苏冠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耀市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内蒙古金语农经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农资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金语农经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向东及第三人陈朱峰、包头市凯旋科技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内蒙古金语农经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农资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金语农经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向东及第三人陈朱峰、包头市凯旋科技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中农资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陈朱峰均对本院(2019)内0105民初438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韩华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宝诉被告韩华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29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云根生:

本院受理云恒胜申请执行云根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81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何文利、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朱辉平申请执行何文利、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8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王宏宇:

本院受理原告王瑜、追加原告王琳、追加原告王瑛与你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34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内蒙古企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杰与被告内蒙古企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5民初2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杨吉、杨泽啟、肖淑梅: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杨吉、杨泽啟、肖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105民初99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曹众:

本院受理原告耿保利与被告曹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7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维尔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84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朱立和: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立和、白城市慈铭综合门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100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李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崔红忠诉被告李旭东、呼和浩特市众鑫出租汽车管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东侧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郭挨林:

本院受理候世平申请执行郭挨林(曾用名:郭兴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4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郭挨林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车站办滨河街建祥园房屋一套;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西大桥五临路南房屋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郝建英、白东明:

本院在任峰与被执行人郝建英、白东明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一、(2019)内0602执恢59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白东明名下登记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12号街坊亿利城克华庭9-1-1301号(产权证号:109021501617)房产一处。二、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19)第0529号评估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白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白咏梅起诉被告白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白丽霞偿还原告白咏梅借款本金5万元(以本金5万元为基准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中止)、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22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刘双峰、王帅:

本院受理原告杜文亮诉被告刘双峰,第三人王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625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停止对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2号街坊天骄小区16号楼2单元704室房屋(合同编号:2009-005842)(房屋价值930000元)的执行并解除查封]、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杜虎保: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翠诉被告杜虎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自2017年12月26日至起诉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90400元以及自原告起诉之日次日起至还清上述借款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刘玉兰、康烨茹:

本院受理原告贾外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停止对康烨茹名下的位于康巴什区呼和塔拉路锦绣山庄B区1号楼205号(产权证号:118024)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确认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房屋价值:100万元),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一庭316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丁戈亮、刘丽红:

本院受理原告王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608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丁戈亮偿还原告王鹏借款14800元及利息(从2019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王鹏负担65元,被告丁戈亮负担12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2楼1号窗口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闫力赓:

本院在办理康宁申请你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财保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闫力赓所有的位于东胜区装备制造基地公园大街21号华典佳苑6号楼-1层-1011房产(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607931号)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王升:

本院受理原告吕领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约定利息2.5%,截至2019年12月9日的利息1350000元,两项合计18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通程序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3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赵宁: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宁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5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赵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6049.79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以16049.7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元,由被告赵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赵飞、李琴梅:

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邦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飞、李琴梅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赵飞、李琴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邦泰投资有限公司本金49000元及利息24895.04元,本息共计73895.04元,并判令被告支付本金49000元从2019年5月3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26‰计算所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白泥井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包额日敦白拉:

本院受理原告金德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田玉城:

本院受理原告邵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包桂兰:

本院受理原告邵刚与张玉柱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王嵘:

本院受理赵瑞东申请执行王嵘、寇雪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赛执字第621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科瑞估字[2020]第0328号评估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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