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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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7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朱建国、高晓艳: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建国偿还原告借款167045元;2、被告高晓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58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20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王建平:

申请执行人牛建平与被执行人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9)内0602执恢479号执行通知书。二、(2019)内0602执恢479号报告财产令。三、(2014)东执字第9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建平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北路10号街坊9号楼1单元1501号(产权证号:053614号)及东胜区伊化北路10号街坊7号楼2单元1104号(产权证号:044920号)的房产两处。四、(2019)内0602执恢47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王建平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北路10号街坊7号楼2单元1104号(产权证号:044920号)的房产一处。五、(鄂尔多斯市)内科瑞[2019](估)字第:0903-009-146号房地产司法处置价值评估报告一份,评估被王建平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北路10号街坊7号楼2单元1104号(产权证号:044920号)房产一处,价值87.6557万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房地产司法司法处置价值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周起吉: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军与被告周起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21民初4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为:被告周起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陈海军下欠货款20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鄂尔多斯市泰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泰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邬泽宇、邬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上诉状;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19)内0602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依改判或发回重审;请求依法判决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乔峰、李翠珍: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生与被告张文秀、第三人乔峰、李翠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61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李海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李海生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杨九九、杨慧斌: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峰、刘立恒诉被告杨九九、杨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85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移送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诉讼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给原告;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王博峥: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博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下同) 19917.49元,以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15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4023.23元,要求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本案的律师费800元由被告承担。3、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韩瑞丰、刘丽侠: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瑞丰、刘丽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下同)118137.10元,以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5月16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15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38355.15元,要求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本案的律师费800元由被告一承担。三、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一承担。4、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彭广杰、常桂清: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彭广杰、常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下同)98944.43元,以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4月16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15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34102.70元,要求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本案的律师费800元由被告一承担。3、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一承担。4、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潘秀艳: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潘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下同) 125701.41元,以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6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15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22877.58元,要求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本案的律师费800元由被告承担。3、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王继忠:

本院受理郑春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哈多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马立国、何忠平:

申请执行人闫晓亮与被执行人马立国、何忠平、巴彦淖尔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马立国、何忠平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马立国、何忠平送达(2019)内0826执9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内0826执962号执行裁定书、(2019)内0826执9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登记于闫晓亮名下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河套大街与河酒路交汇处东500米路南4-1-401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3-0012306)和位于河套大街与河酒路交汇处东200米路南金座-2-902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4-0004514)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7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评估现场勘验,通知你于现场勘验后第30日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第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张俊清、赵国英:

本院受理申请人武长根诉被申请人张俊清、赵国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1财保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台阁牧镇的拆迁补偿款2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依法查封武长根名下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蒙A0H389号车辆,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20元,暂由申请人武长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李慧英、张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李慧荣、张建忠、刘飞、曹板女、赵计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海玲玲:

原告吕哈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海玲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吕哈申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息,从2018年10月2日起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2元,由被告海玲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薛凤清:

本院受理原告孙建峰诉乔鹏、薛凤清、包头市众亚贸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内710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4月29日

任月林:

本院受理原告齐才旺(曾用名齐二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张建忠、李慧荣: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曹板女、赵计元、刘飞、张建忠、李慧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孙俊叶、朱芳芳、贺艳芳: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441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俊叶,朱芳芳,贺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赛罕区卡塔利亚私房菜馆:

本院受理原告郭明诉被告赛罕区卡塔利亚私房菜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4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石小全:

本院受理原告李引弟诉被告石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9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刘耀宏:

本院受理赵振德诉刘耀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转普栽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王树青、黄丽英、王俊青、王瑞婷、李忠、黄云:

本院受理内蒙古天和众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王树青、黄丽英、王俊青、王瑞婷、李忠、黄云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6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王树青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天骋公寓4号楼2单元2122号(实测对应为4号楼2单元12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1月17日至2023年1月1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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