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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6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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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旭光: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红霞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史旭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曹晓丽: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敏与被上诉人曹华、曹晓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高志彪: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颖与被上诉人高志彪、张桂珍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567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内蒙古兴业集团天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克什克腾旗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集团公司)、内蒙古兴业集团天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贺矿业公司)、张学文、吉素华、吉兴业、李素华、吉兴军、白玉凤借款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初1069号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刘瑞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海先与被上诉人云福俊(又名云二)、原审被告刘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王文俊:

本院受理原告杨茂峰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雅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文俊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杨茂峰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542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限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孟海云、白建峰、邵晓亮: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孟海云、白建峰、邵晓亮、刘海霞、张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赵子光:

本院受理原告孙振海与赵子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赵子光偿还原告垫付的担保款657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11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底传票、(2020)内0826民初5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登记人为被申请人赵子光的坐落于杭锦后旗陕坝镇中南渠村7社12号土地、房屋及院落(国有土地证号:505448)中,价值9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逮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成辰:

本院在审理李建强不服(2019)内0105执异28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执复6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王磊:

申请执行人马敬与被执行人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磊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北三街锦绣花园10号楼3单元301号房屋(产权证号:105021402308)。2020年4月14日至15日,在淘宝网上进行了第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一次流拍价接收以上财产。为此,本院裁定将以上财产作价28.635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现公告向你送达(2018)内0826执恢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内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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