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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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晓军、哈斯苏亚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王越: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太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强制迁出房屋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强制迁出房屋公告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迁出房屋,逾期仍未迁出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内蒙古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炳珍与被告内蒙古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若威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生效期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贵忠: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兴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崔爱琴与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贵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1执异1475-1477号、(2020)内01执异12-18号、(2020)内01执异221-232、239、48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孙建国、王书慧:

本院受理的朱宝亮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2009)左民初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651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17261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159元。现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孙建国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4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李凤华: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1666号原告秦丽波与被告李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秦丽波要求:一、要求被告李凤华偿还欠款9800元,支付利息12348元(9800元×0.02元×63个月,2014年12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本息合计22148元;二、要求被告李凤华支付自2020年3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尚未偿还的欠款为本金,以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本息全部偿清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凤华负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代金虎: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496号原告包哈申格日乐诉被告代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生活款本金26000元,无利息,从2013年1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本金合计26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本金是26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娄金石: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629号原告刘广利诉被告娄金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400元及其法定支持利息款,2016年12月7日直至实际清偿全部欠款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关八斤: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92号原告史科艳诉被告关八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关八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史科艳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0800元(20000元×0.02元/月×52个月,2015年7月8日至2019年11月8日),本息合计40800元;二、被告关八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史科艳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20元,由被告关八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李永军、刘乌日娜、刘海青: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1450号原告张惠宝与被告李永军、刘乌日娜、刘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惠宝要求:一、要求被告李永军、刘乌日娜、刘海青偿还欠款86500元;二、要求被告李永军、刘乌日娜、刘海青自2020年4月16日之后利息,按1.5%月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永军、刘乌日娜、刘海青负担。因你三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刘海霞:

本院执行的杨永恒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扣押的你所有的豫HD3939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豫HY093中集牌挂车一辆,因车辆所有权人并非你本人,申请人不申请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解除扣押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鄂尔多斯市禾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屈三其、奥维香、杜霖、王文明、刘致枫、郭树成、侯利军、杨晴亮、闫生胜、吕波陶、石宝国、梁子云、吕双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支付欠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内蒙古雙骏置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永军、奥维香、杨晴亮、侯利军、吕波陶、梁子云、王文明、郭树成、吕双涛、杜霖、闫生胜、屈三其、刘致枫: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支付欠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张致汉、乔俊梅、刘建、郝广云、李永鹏、李军、王俊峰、王海荣、张国英、张勇、白玉好、任福厚、康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诉状主要内容:上诉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销(2018)内0627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项,依法改判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及鉴定费。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陈德贵:

本院执行的胡乐云、王茂兰、黄孝玲、胡艳、胡慧慧、胡博文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扣押的你所有的蒙A39087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蒙AB325挂车一辆。因车辆所有权人并非你本人,申请人不申请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解除扣押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王华:

本院执行的石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扣押的你所有的蒙KA0216华泰牌小型越野车一辆。因车辆所有权人并非你本人,申请人不申请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解除扣押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雷树录:

本院执行的倪军与你、李文君、闫建军、丁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扣押的你所有的蒙KE6832新凯牌小型轿车一辆。因车辆所有权人并非你本人,申请人不申请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解除扣押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王德富: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岳树军、彭飞、王德富、岳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赵喜花、张莲莲、张丽凤: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被告赵喜花、张莲莲、张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王福荣、刘志江、范志明: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375号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福荣、刘志江、范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李强、王桢、刘洪涛、陈玉红: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359号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强、王桢、刘洪涛、陈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马俊清: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486号原告刘志国与被告马俊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云建斌: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532号原告何永亮与被告云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刘亭铄,刘保荣,刘美娥,刘艳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50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刘亭铄,刘保荣,刘美娥,刘艳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余美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余美霞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付清借款时止(利息从2016年12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1.3‰,从2017年4月26日起展期期间利息按月利率11.5825‰,从2018年4月16日起展期期间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7.37375‰,复利利率按16.95‰计算);被告杨继强、李勇、贺春雨、赵丽霞对上述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0年4月28日

李丽、范伟杰:

本院执行的王平申请执行李丽、范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7)内0602执恢148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本院作出的(2011)东法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二、(2017)内0602执恢1488号报告财产令,要求你们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17)内0602执恢14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范伟杰在鄂尔多斯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内存款7400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四、(2017)内0602执恢14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范伟杰在鄂尔多斯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内存款4400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五、(2017)内0602执恢14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范伟杰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账户内存款87707.77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六、(2017)内0602执恢14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李丽在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将位于东胜区伊化北路5号街坊中央花园小区5号楼1单元203室房产一处(合同编号为:2008-0029035)的拍卖款51230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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