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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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靳雨梅、董铠源:

本院受理原告董利霞、董利平诉被告靳雨梅、董铠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22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位于托克托县双河镇光明路南万盛小区综合楼的商业楼房(建筑面积104平方米、所在楼层一层),原告董利霞、董利平共同所有64m2,被告靳雨梅、董铠源共同所有40.6m2。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靳雨梅、董铠源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张志伟、赵三丽、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李瑞刚:

本院受理原告靳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72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王锁柱:

本院受理原告郭胜与被告内蒙古乾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宇邦众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锁柱、邢天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3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寇伟生、王鲜枝:

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史文忠与原审被告寇伟生、王鲜枝、马振保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诉讼中因出现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案首次公告到期日无法正常开庭,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二人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再25号民事裁定书,并再次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送达期满(60日)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赵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东源建筑租赁服务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王德祥:

本院执行李丽洁申请执行王德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丽洁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1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李丽洁的申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王德祥:

本院执行李丽洁申请执行王德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丽洁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对本院做出的(2020)内0602执异124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李丽洁的《执行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为: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602执异124号执行裁定书,对东胜区人民法院不予查封、处分可供执行财产的错误执行行为给予纠正,查封登记在复议被申请人王德祥配偶王燕名下的东胜区大桥路43号街坊好佳明苑商住小区1号楼2单元1004室房屋,并处分复议被申请人王德祥所享有的财产份额。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28日

孙登荣,杨卫云,王利福: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70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孙登荣,杨卫云,王利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28日

左鹏、杜丽娜: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8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昆都仑支行诉左鹏,杜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28日

续建刚:

本院受理上诉人黄志宇上诉张志刚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袁杰(身份证号:152627196503180010):

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你与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传票,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到我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内蒙古兴业集团天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与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集团公司)、内蒙古兴业集团天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贺矿业公司)、吉兴业、李素华、吉兴军、白玉凤借款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初1046号栽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张连顺:

原告张湘林诉被告张连顺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李俊俊:

本院受理原告杨嘉乐诉被告李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8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俊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嘉乐借款本金32300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从2019年5月30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嘉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杨有全: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有全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8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有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代偿款30125.33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费从2019年8月23日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韩莹莹、闫峰、武永亮、巴特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莹莹、闫峰、武永亮、巴特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赵泽方: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石相儒、刘立洪: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二荷诉刘立洪、石相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苏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利息27000元,直至实际支付时间为止;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聂义刚:

本院受理原告赵培军与被告聂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4000;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0)内0102民初2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布赫:

本院受理的白光琴诉布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光琴申请对布赫所有的位于包头市石拐区第一中学北200米兴石达家园22号楼从东往西3个单元36户;23号楼整栋楼5个单元60户的房屋进行测绘总建筑面积和分户面积。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测绘机构程序、领取确定测绘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测绘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测绘机构程序、领取确定测绘机构告知书;于选定测绘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测绘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测绘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测绘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王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滨海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海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霞诉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计一百四十七件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鄂尔多斯市汇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环宇支行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汇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凯凯石化有限公司、内蒙古汇江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汇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杨雷、米美丽、陈晓明、刘弦、杨斌、张琴、王军、马俊娥、林恩和、焦秀玲、伊苏、马玲风、王小东、彭霞、杨卫江、何莉芳、杨晶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汇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苏力迪西街土地、房屋进行进行第二次拍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拍卖标的:网络拍卖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汇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苏力迪西街土地、房屋。评估价为92825351元整,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7890万元整,经2020年1月28日网络拍卖现已流拍,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第二次拍卖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该标的物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以一拍起拍价的基础降幅15%,二拍起拍价为6710万元,竞拍增价幅度为33万元,保证金数额为670万元。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鄂尔多斯市汇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拍卖机构: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网络拍卖网址:ht t ps://s f.t a oba o.com/ 0471/01。优先购买权人需要了解上述拍卖情况,请直接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拍卖中心联系。优先购买权人未报名参与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网络拍卖中心联系人:赵洪峰联系电话: 18347998529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刘飞荣、王艳、王争胜、刘换、贾彦军、王俊梅、郝云刚、郝利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芳诉刘奋泽、刘飞荣等11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王芳对本院作出的(2019)内0802民初4644号民事判决不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黄宝义: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宏杨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立华、黄宝义、杨天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5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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