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946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老川羊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蒙羊肉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老川羊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司送达(2019)内0826执14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9)内0826执140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19)内0826执1406号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内蒙古老川羊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西郊街土地一宗及房屋一套和地上附属设施(宗地面积:6634.89㎡,房屋面积:2534.05㎡,产权证号:蒙(2017)杭锦后旗不动产权第0000967)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到达内蒙古老川羊业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做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于现场勘验后第15日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曹景涛:

本院受理原告贺利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2020)内0104民初46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郑三换: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郑三换、郭永红、白玲玲、白瑞强、张利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李建国:

申请人李存刚与被申请人李建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李建国下落不明,现依法向李建国公告送达(2020)内0121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建国在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账户内存款35000元 (账号:6229760500201332788),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李存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范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薛临河诉你与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郑三换: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被告诉郭永红、白玲玲、郑三换、白瑞强、张利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周巴特尔(又名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吴吉日嘎拉吐与被告周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7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周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吉日嘎拉吐借款本金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周巴特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包胡格吉乐吐、王小梅: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260号原告关宝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12800元(20000元×0.02元×32个月,从2016年3月3日至2018年11月3日)本息合计32800元;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孟宝全、刘玉霞: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261号原告关宝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5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13870元本息合计28370元;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斯琴: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262号原告关宝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2640元(6000元×0.02元×22个月,从2016年12月21日至2018年10月21日)本息合计864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门海林、张六月: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263号原告关宝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8800元(10000元×0.02元×44个月,从2015年2月15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本息合计18800元;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李朝格、王英春: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264号原告关宝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两笔借款本金30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26000元(25000元×0.02元×44个月,从2015年2月17日至2018年10月17日)+(5000元×0.02元×40个月,从2015年7月4日至2018年11月4日)本息合计56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田宝海、徐西日莫: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265号原告关宝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14000元(20000元×0.02元×35个月,从2015年12月12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本息合计34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

马永志: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021号原告徐金莲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徐金莲诉请:1.要求被告马永志偿还欠款12500元;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马永志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内蒙古秦唐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君国诉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内0104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王勇、谢俊英: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勇、谢俊英(2020)内0125民初30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勇、谢俊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内蒙古阔达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彦):

本院受理原告杜亚男诉你公司(2019)内0902民初2445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杜亚男不服(2019)内0902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书,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杜亚男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内蒙古阔达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彦):

本院受理原告杜亚男诉你公司(2019)内0902民初2445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902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王勇、谢俊英: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勇、谢俊英、王飞、王文秀(2020)内0125民初30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勇、谢俊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王飞、魏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飞、魏晓燕(2020)内0125民初30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飞、魏晓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李耀强:

本院受理原告任建国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2020)内0104民初46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张军:

原告钟志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张景春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壹拾柒万元(从2019年8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合计85个月每月2000元。)3、位于包头市东河区东河村欣苑小区9号楼一单元601室所有权归婚生儿子张景春所有。被告名下的高尔夫轿车和共同债权壹拾万元归被告所有,名下经营的花儿红文具店归原告所有。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刘文奎、周权山: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殷娇娇、赵东亮、段二维、白涛、杜霖、贺双: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殷娇娇偿还原告截止2019年11月20日的借款本息11147069.052元,并支付从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复利(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7.851‰上浮50%计算);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内蒙古创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赵东亮、段二维、刘铁军、白涛、刘建、杜霖、郝飞雄、鄂尔多斯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内蒙古创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截止2019年11月20日的借款本息17109739.84元,并支付从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复利(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7.851‰上浮50%计算);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