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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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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双:

本院受理原告李荣环诉被告王文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关春永:

本院受理原告赵建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化肥款12400元,利息7192元(12400元×0.02元×29个月,2015年12月20日至2018年5月20日),本息合计19592元,被告于2017年12月偿还7800元,合计欠款剩余11600元;2.以本金12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按月利率2%计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关那仁满达:

本院受理原告金扎力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关那仁满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金扎力根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元;二、被告关那仁满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金扎力根借款利息人民币5180元[440元(500元×44个月×0.02元,2014年8月8日至2018年4月24日)+940元(1000元×47个月×0.02元,2014年5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3800元(5000元×38个月×0.02元,2015年2月6日至2018年4月24日)]及自2018年4月25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李洪亮: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洪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欠款人民币4300元;二、被告李洪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利息人民币3784元(4300元×2%×44个月,出具欠据之日至2018年3月5日,整月计算)及自2018年3月7日至债务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佟玉全: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佟玉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欠款本金人民币8540元;二、被告佟玉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利息人民币16388.40元[8316元(4200元×0.02元×99个月,2009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8072.40元(4340元×0.02元×93个月,2010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及自2018年3月5日至债务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吴色吉拉:

本院受理原告金扎力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色吉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金扎力根借款本金人民币6200元;二、被告吴色吉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金扎力根借款利息人民币10168元[3280元(2000元×82个月×0.02元,2011年6月10日至2018年4月16日)+6888元(4200元×82个月×0.02元,2011年6月17日至2018年4月16日)]及自2018年4月17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姚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双辽市茂林镇北方德农化肥种子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姚春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双辽市茂林镇北方德农化肥种子商店欠款本金人民币3400元;二、被告姚春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双辽市茂林镇北方德农化肥种子商店自2017年2月5日至债务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张立新:

本院受理原告王元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元杰借款本金人民币555000元;二、被告张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元杰借款利息人民币108225元[39000元(200000元×1.5%×13个月,2017年1月21日至2018年2月21日)+69225元(355000元×1.5%×13个月,2017年1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及自2018年3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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