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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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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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峰、陈俊英、刘永林、陈涛、王虎:

本院受理白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209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赵金刚: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金碧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金刚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金碧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カ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杨虎:

本院受理原告靳苗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343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张福云、宋桂香: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福云、宋桂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代偿款128986.89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李小云:

本院受理原告宋铁军诉被告李小云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四号审判庭(30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樊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高亮诉被告樊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樊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张高亮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1万元(从2010年9月13日至2018年2月1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2、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樊国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刘乐树: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刘乐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乐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13506.3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被告刘乐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张镕斐、王镕、刘振昊: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张镕斐、王镕、刘振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镕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242011.4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0元由被告张镕斐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刘增璞:

本院执行的白巧兰申请执行刘增璞、鄂尔多斯市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6)内0602执恢23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11)东法执字第80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增璞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2号街坊3-3-105室房产(产权证号:058463)一处;三、(2016)内0602执恢2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增璞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2号街坊3-3-105室房产(产权证号:058463)一处;四、内锦通估字[2018]第107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书,确定刘增璞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2号街坊3-3-105室房产(产权证号:058463)一处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6月12日评估价值为951169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牛麟杰、狄扬:

本院受理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维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牛麟杰、狄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狄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571元。2、判令被告狄扬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9571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3日起,计至还清本金及利息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18年2月2日,违约金为791元)。3、判令被告牛麟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字第1506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秦栓柱、李霞:

本院受理原告秦广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令被告秦栓柱、李霞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秦栓柱、李霞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10止的利息共计86.4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秦栓柱、李霞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城市建设第二团队420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市建设第二团队4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张东海、解云秀:

本院受理原告李二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2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7日

包杰、玉荣(夫妻):

原告莫日根高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396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27日

白贺:

原告徐艳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520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27日

孟根毕力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国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治安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27日

勿日那:

本院受理原告刘宪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5民初44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治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27日

吴玉柱:

本院受理原告候艳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5民初447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治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27日

高成:

本院受理原告宋宝义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其布尔呼:

本院受理原告双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5民初448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治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27日

孙立民:

本院受理原告徐长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5民初44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治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27日

王锋、苗改平:

申请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达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223执115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申报财产通知书、财产支付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27日

郭永明、葛巧林:

申请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223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223执116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申报财产通知书、财产支付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27日

永红、巴亚尔图、贺东峰:

申请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223民初9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223执113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申报财产通知书、财产支付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27日

吴俊斗:

本院受理原告刘柏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俊斗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刘柏杉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吴俊斗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刘柏杉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俊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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