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锦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吕凤仙与内蒙古锦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公司办公地址无人,无任何联系方式,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内0104执373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财产报告令。限你公司3日内主动履行(2018)内0104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吕凤仙办理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南街锦华花园小区住宅楼2单元6楼东户房屋,建筑面积77.2平方米的不动产权证,立即支付原告吕风仙违约金3389.1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内蒙古锦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那木尔与内蒙古锦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公司办公地址无人,无任何联系方式,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内0104执375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财产报告令。限你公司3日内主动履行(2018)内0104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那木尔办理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南街锦华花园小区住宅楼2单元4楼中户房屋,建筑面积78.6平方米的不动产权证,立即支付原告那木尔违约金4393.75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樊晨静、李磊:
本院受理卢彦斌与樊晨静、李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6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樊晨静向原告卢彦斌偿还35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二、被告樊晨静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卢彦斌支付从2016年4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三、若被告樊晨静不能给付原告卢彦斌代偿的全部欠款,被告李磊应当向原告卢彦斌支付175000元并以17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卢彦斌支付从2016年4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王飞:
本院受理的王拴粉与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飞向原告王拴粉支付货款16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张玉成、常玉萍、张玉林:
本院受理原告葛德连诉被告张玉成、常玉萍、张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王峰:
本院受理原告郭靖诉被告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刘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田建国诉被告刘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郑永利:
本院受理原告白杨诉被告郑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永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白杨借款本金1487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从2016年2月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刘美莲:
本院受理申请人苏建军与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财保7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张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绿野农机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白铁明: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民源农机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贾进忠、薛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明(又名王军民)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826民初29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第五调解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27日
刘东英:
关于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东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31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确定编号为:YS(2010)00020816《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的解除;二、被执行人刘东英返还申请人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广场12号楼1单元2601号房屋,并协助配合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办理该商品房网签注销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7日
郭兴旺、刘艳萍、内蒙古故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万邦生态环境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史二凤、郭存贵: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兴旺、刘艳萍、内蒙古故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万邦生态环境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史二凤、郭存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105执1729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科瑞(2018)估字第0611-10-059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7日
呼和浩特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北京思美兰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赛执字第00782号之三执
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街115号的1号办公楼、2号办公楼(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3114301号)及坐落于赛罕区大学东街以北国有出让土地4726.93平方米[呼国用(2013)第00007号 、 地 号1-08-03-2111501050030040026000]过户到买受人朝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内蒙古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谷支行与内蒙古吾尔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5民初7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任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朝鲁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马中华、梁存晶:
本院受理原告董朝瑞诉被告马中华、梁存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梁彤彤、张晓强:
本院受理原告弓海龙诉被告梁彤彤、第三人张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郑炜、冯游南:
本院受理原告李赫男诉被告郑炜、冯游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郑炜、冯游南: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诉被告郑炜、冯游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杨成:
本院受理原告索军诉被告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李文义: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军诉被告李文义、李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张志国、倪艳芳:
本院受理原告李相平诉被告张志国、倪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孙树梅、陈毅峰:
本院受理原告孟瑞霞诉被告孙树梅、陈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孙树梅、陈毅峰、王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孟瑞霞诉被告孙树梅、陈毅峰、王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郭金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候斌诉被告郭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郭金和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40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亢锐: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与被告亢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民初6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朱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与被告朱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民初6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
焦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美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涛、焦晓东、褚思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民初4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7日